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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会计
对关于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通知请作部分补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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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对总行(62)银商李字第61号关于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通知,作如下补充:?.
信用证结算贷款利息,按月息三厘计收(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利息,仍按月息六厘计收)。.
对关于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通知请作部分补充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
(62)银商商字第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