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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建设高潮的到来,今年六月间曾全面降低存款利率,总银机计字第346号指示,对于降低利率已有详细规定,执行以来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已起了一定的作用,兹就执行中所发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今年九月区行长会议和计划会议的决定及中央财委对于利率报告的批示,作以下的修订或补充:. 一、公营存款统为活期存款,一律取消定存利率。 二、为简化利率起见,定期存云南省利率统按总行规定办理,不要按月分别利差,同时为使期限与利差大小一致起见,对于定期存款利率作以下的调整: 1.整存整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一个月七厘五、三个月八厘、六个月九厘、九个月一分○五、十二个月一分二厘。 2.一般定期存款利率:一个月六厘、三个月六厘五、六个月七厘五、六个月以上统按六个月利率计息。 三、活期储蓄与一般活期存款利率,原只规定四厘五一种,现规定四厘五为活期存折存款利率、支票存款利率为四厘二。 四、为鼓励国营企业与合作社间的转帐结算及有助于取消商业信用,对国营企业与合作社的结算放款利率定为六厘九,私营押汇利率仍不作单独规定,可照私商放款最低利率一分三厘五计息。 五、农村储蓄存款利率,一般与城市储蓄相同,如需单独规定时,其最高利率一般以一分三厘五为宜,但最高不应超过一分五厘。 六、农贷利率按家贷种类分为三种: 1.用于增加农业设备改进技术的放款(包括马拉农具、抽水机、打井、水利、水车、力畜、耕畜等)利率为七厘五。 2.一般农业生产放款(包括良种、饲料、小农具、肥料、药械、步犁等)利率为一分。 3.周转性放款利率为一分五厘。 对老区、少数民族区、烈属、军属的一切农贷(包括设备贷款、一般生产放款及周转性放款)利率一律为七厘五,对灾区的农贷则视灾情轻重的具体情况,按三种农贷利率分别予以照顾。 七、对农民的放款不实行过期罚息,对农村基层合作社与农村私营工商业放款则可酌情实行过期罚息。 放给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肥料、药械等放款,原系按农货最低利率一分计息,按此项放款是放给合作社的营运鎏动资金,应改按国营留易放款利率优待10%。 九、对农村基层合作社的放款利率,按农村周转性放款利率一分五厘优待10%。 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放利率,由各社自行决定,逐步与国家银行存放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国家银行对信用社的转存款和信用社的放款均按一分二厘计息,以鼓励其自存自放。 十一、中国银行的管汇资金与交通银行的基建基金存款概不计息,但原公私合营银行的资本积累的专户往来存款,一律按二厘四计息,透支按八厘计息。 以上农贷利率,自即日实行,其他一律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对于已存已放的存放款,则按原利率执行,希对执行情况报告总行。 . 对于现行利率的补充的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 (52)总银计计字第135/3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