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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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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发布日期:1995-9-21

执行日期:1995-9-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开发贷款(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星火计划”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开发贷款的效益,参考国家科委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为科技贷款)是国家信贷计划中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并按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管理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开发计划(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的实施以及“攻关”、“863”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贷款申请银行的范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二章 银行对科技贷款项目的要求

  第五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检测手段、技术软件、安装调试、检验测试等技术开发所需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技改及基础研究。

  第六条 科技贷款对象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

  (五)在所申请科技贷款的银行开设帐户。

  (六)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项民总投资额的30%。

  (七)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第八条 科技贷款期限为1至3年,科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第九条 科技贷款分国家科委科技贷款专项(简称专项)和地方切块两部分管理。

  第十条 专项的要求(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项目选择以列入各类国家级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及“攻关”/863“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项目为主。

  (二)凡申请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略);

  2.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调见附件二:略)的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盖有申请单位财务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涉及行业管理规定的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贷款额度一般在200一1000万元(如银行另有规定,按银行要求执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的申报(一)以经省(区、市)科委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渠道自下而上的方式为主,分年度逐级申报。

  (二)根据各银行的现行规定:申请中国工商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须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核,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科技贷款项目,须经省级分行归口信贷处审核,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交通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须经支行的信贷部门审核,并在(申请表)章;

  申请中国农业银行的科技贷款项目,实行科委与农业银行系统双向上报的办法。由各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牵头与当地省级行归口处统一衔接、共同确定项目,分别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三)经省(区、市)科委申报的科技贷款项目须分别经各计划管理处和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须加强与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科委的联系,并在 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备案,项目由部门主管司(局)审查盖章。

  (四)国家科委各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其贷款规模,按照科技贷款的要求,从 国家计划中择优选择项目。

  (五)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会同条件财务司对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 进行立项审查后,报送各有关银行。

  (六)申报时间:科技贷款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七)项目的申报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应逐项如实填报,不得随意更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计划、不同银行重复申报,经审查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地方切块部分的选项应列入各类国家级、地方级科技计划项目为主,组织工作由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协调。

  第四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科委应把科技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科技工作来抓,指定专门的科技贷款项目归口管理处负责科技贷款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委科技贷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各开发计划的衔接,协调与地方各银行的对口联系。

  (二)根据当地科技开发计划的实际需要,对地方切块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地方切块部分建议项目的组织申报,统一与当地银行协调衔接。

  (三)对所申报的科技贷款项目(包括专项和地方切块项目),根据科技贷款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努力提高科技贷款项目的申报质量。

  (四)做好当地银行工作,利用好收回再贷规模。

  (五)配合当地银行做好科技贷款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统一与银行协调做好未通过贷款评估项目的更换。

  第五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科委要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银行,努力降低贷款的逾期、呆滞、呆帐率。今后贷款规模的分配与申请,将与上述指标和贷款落实率挂钩。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信息反馈。

  (一)各省(区、市)科委,就科技贷款的落实、资信质量及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定期反馈。

  (二)国家科委对反馈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并逐年编制《科技开发贷款项目汇编》,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计算机管理。

  (一)国家科委各计划主管部门应按国家科委制定的贷款项目编码和数据库结构,建立科技贷款数据库。

  (二)各省(区、市)科委,要加强科技贷款的计算机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技贷款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传递。

  第六章 严格遵守金融纪律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金融纪律,不准挪用科技贷款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不准用于社会集资,也不准将科技贷款作为投资或股本金。

  第十八条 除银行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安排贷款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科委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其科技贷款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科技开发贷款(专项)的申报程序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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