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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协助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三条所称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月提缴劳工退休金或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取得所需之融资。 二、资金来源由本国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办理。 三、贷款对象合于劳工退休金条例应提缴劳工退休金或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之企业或事业单位。但公营事业除外。 四、申贷限制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请本贷款 (一)申贷企业、事业单位或其负责人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恢复或恢复使用后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二)申贷企业、事业单位或其负责人向金融机构借款逾期未偿还,且未达成协议者。 (三)申贷企业或事业单位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显示负债大于资产致净值为负数者。 五、贷款额度依该企业或事业单位于提出申请时,最长三年之应提缴劳工退休金及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率试算,各业受雇员工平均退出率计算出建议应提拨数,扣除已提拨数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五成贷放,且不超过下列额度,并得分次申请: (一)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中小企业或事业单位,每一借款户申请贷放总额度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 (二)前款以外企业或事业单位,每一借款户申请贷放总额度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 六、贷款期限最长六年,含宽限期一年。 七、拨款方式及条件 (一)经核准之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按月径拨入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或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 (二)各承贷金融机构须先确认企业或事业单位已按月自行提缴劳工退休金及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五成后,方得拨款。 八、偿还方式每月付息一次,一年宽限期届满后,本息按月平均摊还。 九、贷款利率由各银行自行订定。 十、保证条件 (一)依承贷之本国金融机构规定办理,必要时得送请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证。 (二)本贷款之保证基金来源,由经济部各年度捐助信保基金经费中分期匡列三十亿元及中美基金提供二十亿元供信用保证基金办理保证。 十一、申请程序 (一)向各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二)由各承贷金融机构依一般审核程序核贷之。 (三)本贷款限向同一金融机构申贷。 十二、申请期间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日起二年。 十三、呆帐责任公营金融机构办理本贷款之经办人员,对其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帐,依审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得免除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免除予以纠正之处置。本国民营金融机构及信保基金之呆帐责任,比照办理。 十四、本要点未尽事宜,有关贷款细节悉依承贷之本国金融机构之规定办理。 劳工退休金项目贷款要点 台湾 处中企策字第94011008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