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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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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2-12-10

执行日期:1992-12-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根据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及其所属网点和县(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发放的各项贷款中的呆帐。

  第三条 处理呆帐贷款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处理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维护信用社的权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和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处理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办理。

  四、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先处理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贷款呆帐、死亡绝户的贷款呆帐及信用社社员的贷款呆帐。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保密十分重要,应采取不定期的处理方法,但原则上三年内应处理一次。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条件。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一、呆帐准备金是弥补贷款呆帐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

  二、呆帐准备金由独立核算的信用社,每年末根据各项贷款(减去委托、抵押和同业拆借贷款)余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提取。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 074专用基金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付(借) 097营业外支出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三、呆帐准备金的累计帐面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的15‰,3年内因未对呆帐进行处理而超过上述限额的,不得再行计提,超出数额应予冲减,作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处理采取“内销外挂”和“形销实不销”两种方法。

  一、“内销外挂”方法,即对1982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呆帐和确认死亡绝户的呆帐,经审查批准后,可直接用呆帐准备金进行抵补,并冲销原贷款科目,同时将冲销的金额在“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进行反映。

  二、“形销实不销”方法,即1983年初以后发放的贷款形成的呆帐经审查批准后,从原贷款科目转入“087贷款呆帐科目”,同时相应从专用基金科目中将等量的呆帐准备金转入“086贷款呆帐资金”科目。

  第七条 贷款呆帐处理审批权限

  贷款呆帐处理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下同]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级银行审批,报同级税务局备案,超出权限范围的,应商同级税务局同意后,报上级行批准。

  一、每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报农业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每笔50万元以下的,各级行社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商同级税务局确定。各级行社按照审批权限处理呆帐,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凡属向上级行或税务机关备案的,均应上报汇总表及批文。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认为处理不合规定的贷款呆帐,可进行检查,确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贷款呆帐处理程序

  贷款呆帐由信用社核实上报,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一、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处理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贷款呆帐小组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见附件),并写出处理意见,附详细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联社。

  二、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的《信用社处理贷款呆帐申报表》后,要组织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处理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将汇总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处理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一、“内销外挂”的帐务处理

  1.根据批准处理的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及有关附件,填制转帐收付传票(或专用凭证)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收(贷) 有关贷款科目××单位或××户

  付(借) 074专用基金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收)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单位或××户

  2.抽出被核销的贷款呆帐原始帐据,专夹保管,永久保存。

  3.根据“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的收入传票,逐笔登记“已核销呆帐登记簿”。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

  二、“形销实不销”的帐务处理

  根据批准处理的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及有关附件,填制转帐收、付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处理帐务。会计分录为:

  (1)收(贷) 有关贷款科目××单位或××户

  付(借)087 贷款呆帐科目××单位或××户

  (2)收(贷) 086贷款呆帐资金科目××贷款单位或××户

  付(借)074 专用基金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此方法在表内科目核算,要按制度规定,加强管理。

  三、收回的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

  1.属于“内销外挂”的贷款呆帐,应按照贷款收回手续填制收贷凭证,会计分录:

  收(贷)074 专用基金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付(借)089 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冲减“已核销贷款呆帐”的贷款呆帐表外科目的登记簿。

  2.属于“形销实不销”的贷款呆帐,收贷手续按正常规定办理。会计分录:

  (1)收(贷) 087贷款呆帐科目××单位或××户

  付(借) 086贷款呆帐资金科目

  (2)收(贷) 074专用基金科目……呆帐准备金户

  付(借) 089现金或有关科目

  第十条 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仍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的5%以内计提奖金。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收回额的大小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收回“形销实不销”的比例要小,“内销外挂”的比例可适当大些,提取的奖金,先在暂收款科目列帐,再做分配。

  第十一条 加强对贷款呆帐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处理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1992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原农银发(1990)257号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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