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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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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地在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市(地、盟) 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履行职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本联社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不干预社员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无偿调用社员社的资金。


    第五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遵守行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社出资入股组成: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第三章 股 金

    第七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10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社出资比例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30%,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本联社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股金不能转让。


    第八条   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九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社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员社

    第十条   凡辖内的县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社。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
  (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交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每个社员社的社员大会选举五至十一名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人数相同),其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不少于60%。社员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市(地)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管理服务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市(地)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奇数)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和市(地)联社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联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联社发展规划草案;
  (四)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联社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联社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联社职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基本职责

    第三十条   本联社对社员社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管理制度,指导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二)对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对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对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可提出建议,提交社员社社员大会审议;
  (四)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职工培训教育;
  (六)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七)综合汇总会计、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八)电子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
  (九)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为社员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服务职能。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社查阅。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社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四)股金分红,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 %提取;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
  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社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第(一)、(二)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的,应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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