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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第五条 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报告期末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县(市)联社报送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报表,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内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各地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办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实施计划,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其中,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比例; 单户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要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比例;资本充足率、呆滞、呆帐贷款比例要在五年内达到规定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资本净额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2.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 各项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 各项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 各项贷款余额 3.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 备付金余额 各项存款余额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5.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 各项存款余额 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拆出资金余额 各项存款余额 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 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存款余额 7.中长期贷款比例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 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 8.贷款利息收回率 本期贷款利息收入 利润总额 全部资产期末余额 附: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 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 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 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 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 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 除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