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是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要限期纠正。要搞存贷款业务的,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转变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国家的金融法规管理。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和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二、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由上一级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立即对现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并由农业行政部门开展登记。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对其他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进行清理,并予以取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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