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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下达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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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发布日期:2003-2-19

执行日期:2003-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项目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3]10号)精神,现将我部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示范”、“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和“良种繁育类”项目的中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据此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进行了整合,将原有的5个专项调整合并为3个专项,分别是:“秸秆养畜示范”专项、“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和“良种繁育类”专项。其中“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系由原来的“菜篮子工程”和“优质农产品示范”2个专项合并而来,“良种繁育类”专项系由原来的“原原种扩繁”、“良种繁育基地”及“育草基金” 3个专项合并而成的。从2003年起将按照整合后的专项类别进行管理。

  二、请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材料要求如下:

  1.2003年新建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管单位、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单项工程及主要效益指标、投资概算及分项投资计划、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有偿资金还款计划等内容。凡是“秸秆养畜示范区”项目,需在材料中明确指出项目所实施的县(不得超过4个)。

  2003年续建项目只需编制2003年项目实施计划。

  2.“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及“良种繁育类”项目需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中央财政资金分两年安排投资的项目,除需编制总项目初步设计,还需编制2003年项目实施计划。

  3.各专项项目建管单位需为明确的法人实体。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的建管单位。

  三、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为1:1,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50%。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请按照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抓紧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四、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项目设计中不得安排预备费用,请各主管单位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时,切实核准各单项建设内容及分项投资,认真填报计划报表。计划报表暂使用2002版“久其”软件系统,“秸秆养畜示范”和“良种繁育类”专项按原专项设置分类填报,“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按原“菜篮子工程”专项计划报表填报,待2003年软件参数下发后,再重新进行调整。中央财政资金分两年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报表按2003年实施计划数填报。

  五、根据财政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计提比例的有关规定(财发字[1998]50号),各项目前期工作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2%计提,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在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管理费实行专帐管理,超支部分由项目建管单位另行解决,请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把关。

  六、请各省级单位于2003年3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业务司局(3份),同时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配套和有偿资金还款承诺函。我部将于3月底或4月初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集中审核。

  附件: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表(分省)

  若有疑问请与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开发处联系。

  联系人:罗旭

  联系电话:(010)64192529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下达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的通知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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