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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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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东省农垦总局项目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4]33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示范、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4]45号)精神,现将我部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类”、“秸秆养畜示范”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项目的中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据此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一、请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材料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
  
  2.“秸秆养畜示范”专项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管单位、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单项工程及主要效益指标、投资概算及分项投资计划、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有偿资金还款计划等内容。
  
  3. “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和“良种繁育类”专项项目需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达到相应深度。2004年续建项目只需编制2004年项目实施计划。
  
  4.各专项项目建设单位需为明确的法人实体。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的建管单位。
  
  二、从2004年起,我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各项资金投入比例,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要求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50%。请按照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抓紧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三、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中不得安排预备费用。
  
  四、各项目前期工作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2%计提,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在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如涉及征租地费用或购置运输车辆费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请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把关。
  
  五、请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切实核准各单项建设内容及投资,认真填报计划报表。计划报表暂使用2003版“久其”软件系统,待2004年软件参数下发后重新进行调整。续建项目计划报表按2004年实施计划数填报。
  
  六、请各项目主管单位于2004年6月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业务司局(3份),同时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配套和有偿资金还款承诺函。我部将于6月中旬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集中审核(项目审核会通知将于近期在农业信息网上发布,请关注)。
  
  附件(略)。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控制规模的通知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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