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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批准住所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Tai Fook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中文稱“大福證券有限公司”及葡文稱“ Tai Fook — Companhia de Intermediacao Financeira, Limitada ”,在澳門設立分公司,以按照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規定,從事證券買賣交易中介人業務。
第二條
一、分公司只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批准之業務。
二、大福證券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本身業務須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就有關對澳門分公司之管理及財政資源所設定之條款。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