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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规则依期货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期货顾问事业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接受委任,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二、发行有关期货交易之出版品。 三、举办有关期货交易之讲习。 四、其它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之有关业务。 第3条 本规则所称负责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应负责之人。 第4条 本规则所称经理人,应依公司法关于经理人之规定办理,包括已向经济部办理经理人登记,或依章程或契约规定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为公司签名权利之经理人。 第5条 本规则所称业务员,指为期货顾问事业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及其相关业务之推广或招揽。 二、办理期货交易讲习或出版事项。 三、内部稽核。 第6条 期货顾问事业应依本会所订之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要点及期货交易所等期货相关机构订定之期货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之规定,订定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顾问事业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 第一项内部控制制度之订定或变更,应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留存备查;经本会或期货相关机构通知变更者,应于期限内变更。 第7条 期货顾问事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向本会申报: 一、开业、停业、复业或终止营业。 二、期货顾问事业或其负责人、业务员、其它从业人员,因业务上关系发生诉讼或仲裁,或为破产人或强制执行之债务人,或有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之情事。 三、负责人或业务员有第十九条所定之情事。 四、负责人、业务员或其它从业人员,有违反本法或本会依本法所发布命令之行为。 五、其它经本会规定应申报之事项。 前项第一款事项,公司应事先申报;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项,公司应于知悉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第一项所列应申报之事项,应送由期货交易所转送本会。 第8条 期货顾问事业应将许可证照,悬挂于营业处所之显著位置。 第9条 期货顾问事业应设置内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财务及业务,并作成稽核报告,备供查核。 前项之稽核报告,应包括公司之财务及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令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 第10条 期货顾问事业经营业务,应由登记合格之业务员执行业务;登记人员执行业务,应佩带工作证。 第11条 期货商经本会许可经营期货顾问业务,应于办理业务变更登记后,向本会指定之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新台币一千万元。 前项之金融机构为经财政部核准经营保管业务,并符合本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之银行。 第一项之营业保证金,应以现金、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缴存。 期货商经营期货顾问业务所缴存之营业保证金不得分散存放、办理挂失或解约,所缴存之标的及其保管凭证不得设定任何担保,且非经本会核准,不得办理提取或调换。 第12条 期货顾问事业接受委任人委任提供期货交易顾问前,应由登记合格业务员告知各种期货商品之性质、交易条件及可能之风险,并与委任人签订书面委任契约。 前项所称委任契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契约当事人之名称及地址。 二、签约后可要求解约之事由及期限。 三、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范围之约定与变更。 四、提供服务之方式(含报告义务)。 五、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保密义务。 六、委托报酬与费用之计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时机。 七、契约生效日期及其存续期间。 八、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九重要事项变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契约终止后,委任人得请求退还报酬时,其退还之比例及方式。 一一受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处分后之处理方式。 一二纷争之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一三其它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之必要记载事项。 第一项之委任契约,由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订定契约模板,申报本会备查;其修正时亦同。 期货顾问事业依第一项订定之委任契约,应自委任关系消灭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争议者,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13条 期货顾问事业提供期货交易分析意见或建议时,应作成交易分析报告,载明分析基础及根据。 前项交易分析报告之副本、纪录,应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并得以电子媒体形式储存。 第14条 期货顾问事业之宣传资料及广告物,其形式、内容、制作及传播等相关事项,由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订定管理办法,申报本会备查;其修正时亦同。 前项宣传资料、广告物及相关纪录应保存二年。 本会得随时抽查期货顾问事业之宣传资料、广告物及相关纪录,期货顾问事业不得拒绝或妨碍。 第15条 期货顾问事业为招揽业务,以文字、图画或口头所为之宣传或在报章、杂志、广播电台、电视、电传系统或其它大众传播媒体制作之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不实陈述、强行推销或宣称期货交易适合所有人士。 二、隐匿重要事实,有误导公众之虞。 三、强调获利,未同时说明相对之风险。 四、使用图表、公式、计算机软件或其它期货技术分析工具为宣传时,未显着说明其功能限制。 五、于广告中仅揭示对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项,或有其它过度宣传之内容。 六、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八、其它夸大、偏颇之情事或有欺罔公众之虞。 第16条 期货顾问事业应于营业处所备置所有有关业务之凭证、单据、帐簿、表册、纪录、契约及相关证明文件,随时供本会、期货交易所或本会指定之机构查核。 前项凭证、单据、帐簿、表册、纪录、契约及相关证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业会计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17条 本会、期货交易所或本会指定之机构得对期货顾问事业之业务、财务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查核。 期货顾问事业对于前项之查核,应提出说明及提供相关文件。 第18条 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于期货顾问事业准用之。 第19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期货顾问事业之负责人或业务员,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与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产终结未满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内在金融机构使用票据有拒绝往来纪录者。 四、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证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条或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解除职务处分,未满五年者。 五、违反本法、国外期货交易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中央银行法、管理外汇条例、保险法、信用合作社法、信托业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经受罚金以上刑之宣告及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六、受本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款撤换职务处分,未满五年者。 七、经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期货顾问事业负责人或业务员者。 八、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活动,显示其不适合从事期货业者。 负责人为法人者,前项规定对于该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职务者,准用之。 期货顾问事业之负责人不得兼为其它期货顾问事业或期货经理事业之负责人。 第20条 从事第五条各款业务之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依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并在期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二年以上者。 第21条 担任第五条所定职务之董事或经理人,应具备前条第一款所定资格条件,或依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并在期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22条 前二条所称期货机构,系指期货商、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杠杆交易商及本法第八十二条所定之期货服务事业。 第23条 期货顾问事业之内部稽核人员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或由其它业务员兼任。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业务,应由期货商登记办理受托买卖及执行期货交易业务之人员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资格条件者兼任。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业务,得由期货商登记为内部稽核以外之业务员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资格条件者兼任。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之业务,得由期货商登记办理内部稽核之人员且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资格条件者兼任。 第24条 期货顾问事业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之登记、异动,应由所属期货顾问事业向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办理,非经登记不得执行职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前项之登记;已登记者,应予撤销: 一、有第十九条规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之资格条件者。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者。 四、未依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参加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且成绩合格者。 期货顾问事业负责人及业务员有异动者,期货顾问事业应于异动后五日内,向全国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申报,并办理工作证之换发或缴回,所属期货顾问事业在办理异动登记前,对各该人员之行为仍不能免责。 第25条 期货顾问事业负责人及业务员应本诚实及信用原则,忠实执行业务。 前项事业及人员,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条、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及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所禁止之行为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发行出版品、举办讲习等方式或透过电视、电话、电报、传真、网际网络、其它电传系统、传播媒体等媒介,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二、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方式签订委任契约。 三、为虚伪、隐匿、诈欺或其它显有违背事实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四、意图利用对委任人之期货交易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之出版品或举办之讲习,谋求自己、其它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为。 五、以非登记名称或非真实姓名从事期货交易分析。 六、其它违反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非业务员之其它从业人员除不得有前项情事外,亦不得执行业务员职务或代理业务员职务。 第26条 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于期货顾问事业准用之。 第2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 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