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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青年购屋低利贷款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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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政部为办理青年购屋低利贷款,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申请青年购屋低利贷款者,应具备下列各款之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以上至四十岁之间,在当地设有户籍者。

(二)与直系亲属设籍于同一户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除申请之日以后购置之住宅外,无其它住宅者,必要时由申请人提出购宅时间证明文件)。

(四)家庭年收入在户数百分之二十分位点以下者。(比照当年度之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贷款自建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出租部分办理;台湾省省辖市及高雄县县辖市比照高雄市标准,台北县县辖市比照台北市标准,金马地区比照台湾省标准办理。)

(五)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辅助购(建)住宅者。

如申请人重复办有二种以上优惠贷款者,应撤销贷款资格,并缴还自贷款之日起政府已拨补之利息总额。共同生活户以一人申请为限,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或一人重复申请,即全部撤销贷款资格。

三、青年购屋低利贷款购置自用住宅之建筑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记应含有住宅或住字样,其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登记原因栏应登记为买卖,如登记为第一次登记,则必须提出买卖之证明文件(如经公证之建筑改良物买卖所有权移转契约)。

四、青年购屋低利贷款之贷款条件依下列规定:

(一)贷款额度:由承办贷款金融机构查估核定。其中优惠贷款金额比照政府直接兴建国民住宅贷款中之国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额。

(二)金融机构贷放利率:优惠贷款金额部分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百分之一计算器动调整;超出优惠贷款部分,由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与贷款人议定。

(三)贷款人实际支付利率:优惠贷款金额部分前七年不高于年息百分之三,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调整;以后年限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百分之一计算器动调整;超出优惠贷款部分,按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与贷款人议定之利率支付。

(四)政府补贴利率:优惠贷款金额部分补贴前七年,补贴利率为金融机构贷放利率减贷款人实际支付利率;由内政部营建署编列公务预算支应。

(五)偿还方式:由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依该机构规定与贷款人议定。但付息不还本之宽限期最长为五年。

(六)贷款期限:最长二十年。

五、青年购屋低利贷款之资金来源由金融机构自有资金支应,必要时,由内政部洽请中央银行协助支应。

六、申请书件之购买地点为当地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所需申请书件由内政部营建署印制,并得酌收工本费。

七、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按内政部公告之受理期限接受申请登记:

(一)实施期间:自九十年度起至九十六年度止。

(二)公告时间:由内政部择期统一公告办理。

(三)受理申请时间:由内政部于公告内定之。

(四)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申请人应于期限内检附下列书件,以挂号邮件寄达或前往指定地点缴交:

(一)申请书表一份。

(二)户口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须全部影印)或户籍誊本一份。

(三)切结书一份。

(四)查核有无自有住宅之文件(以下文件择一提供):

1.有无住宅查证名册(申请人填写后,交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向所辖税捐稽征机关查询)。

2.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之归户财产查询清单(由申请人先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后检附)。

(五)贴足双挂号邮资之回邮信封。

前项申请案件以挂号邮件寄达者,其截止日之认定以邮戳为凭;其邮戳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推定投邮时间为收件前一日。

八、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复审合格户超过内政部核定该直辖市及县(市)之年度配额时,应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订期并公告及书面通知合格户以公开方式办理抽签,俾凭依序核定之依据。

九、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书面审查(初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收到申请书表件,应即审查,如书件不全或错误,应即退还申请人并通知一星期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以弃权论。

(二)资格查核(复审):依前款审查合格者,如申请人未检附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之归户财产查询清单,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向所辖税捐稽征机关查核有无自有住宅。

(三)核发同意购置住宅证明:依前款查核无误后,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直接核发同意购置住宅证明予合格户;如超过内政部核定该直辖市及县(市)之年度配额时,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依抽签结果依序核发同意购置住宅证明予中签之合格户。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于核发同意购置住宅证明时应造册列管。

十、经核定青年购屋低利贷款购置自用住宅者,应于核定之日起一年内,持提出申请之日以后购置住宅之所有权状,向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办妥签订贷款契约,并于签订贷款契约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拨款手续。逾期者以弃权论。

十一、申办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检附房地所有权状影本、建筑改良物及土地登记簿誊本暨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核发同意购置住宅证明,向承办贷款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承办贷款金融机构接获申请人之申贷案件,经复核同意购置住宅证明与应备书件无误,应依第三点及第十点之规定及该机构征信、授信有关法令规章,办理审核、查估、核定贷款金额及签订贷款契约等事宜。申请人所持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核发之同意购置住宅证明应由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于核拨贷款时收存备查。

(三)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如依本作业规定及因征信、授信规定等因素驳回申请人之申请时,应书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副知该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十二、受政府辅助青年购屋低利贷款购置住宅之承贷人如于政府补贴利息期间将所购置住宅转让于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第三人,应主动告知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及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其因怠于告知而得之不当得利应附加利息(按当时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贷放利率计算)返还内政部营建署。

前项承贷人自转让之日起终止利息补贴。

十三、政府补贴利息之申拨程序,应依台湾土地银行所「金融机构申拨青年购屋低利贷款国库补贴利息作业程序」办理。

十四、内政部营建署对于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就补贴利息有关业务得随时派员会同直辖市、县(市)政府查核,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应予配合办理。

十五、本规定所称承办贷款金融机构系指由内政部营建署洽定之银行。

青年购屋低利贷款作业规定
台湾
台内营字第93008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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