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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华侨投资参加祖国建设的愿望和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