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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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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为及时了解、分析各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2002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报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等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2〕9号),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统计工作。从填报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高校工作比较主动,报送比较及时,但总体的报送情况与实际的工作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高校不能定期报送,尤其是近期不报送的地区、高校越来越多,形成了“每月都要催,不催不报送”的不良局面;二是部分地区、高校报送的数据质量差,数据互相矛盾或数据空缺,导致数据不能采用;三是部分地区启动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后,公办与非公办高校的进展数据未能分开报送。以上问题给我中心的正常统计及数据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提高各地区、各高校报送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每期的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结合以前的统计报表,我中心分别调整、制定了《地方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报)、《地方所属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已开办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中央部属高校填报)。
  
  启用新报表后,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失效。考虑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布置相关工作,地方高校2006年11月份的报表中,“全部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及“全部在校全日制学生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数”两项中各年级人数未能及时统计的,可暂不填写,但以后月份的报表中,不应空缺。
  
  (二)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后,部分地区、学校老机制贷款的审批金额与发放金额一直存在差额,为进一步清查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我们分别制定了《地方高校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清查报表》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清查报表》,请你们填写报送,统计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5日。本表仅统计报送一次。需要了解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数据的地区、学校,可与我中心联系。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提供“报表”下载。
  
  二、工作要求
  
  (一)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分类多,时间跨度大,历年累计数据与各学年数据相互关联,申请、审批、发放三项数据相互关联,尤其是随着工作的推动,数据量越来越大,国家助学贷款统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各地区、各高校应高度重视,选择并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信息处理能力强、工作细致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资助工作负责人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既要督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又要审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做好把关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不应错报、漏报,同时应主动与经办银行进行数据核对,努力把数据填报工作做实、做细、做准。
  
  (二)调整后的“报表”,一是部分数据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要求,二是部分数据更加细化,更利于理解和填报(详见报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及时转发本通知,组织所辖地方高校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三)部分地区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的生源地贷款,应作为新机制贷款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生源地贷款数据。
  
  (四)报表中的填报单位必须加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除二、七、八月外,其余每月都应报送《报表》,数据没有变化的也应报送我中心留底,并备注数据无变化字样。
  
  (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每期报送截止时间为当月最后一日,各地区报送截止时间为下月5日(遇周六、日、节假日相应延后)。
  
  (七)对未能及时报送的地区、高校,我中心将直接联系资助机构负责人,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进行催报。
  
  联系人:王澜。电话:010-66096871。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教助中心[200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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