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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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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328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规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明确接口服务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使用规范,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请各市场成员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流程,保证接口服务顺利开展,提升接口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数据接口,是交易中心向用户开放的通过用户开发的接口程序连接到交易中心系统,下载或上传数据的一种接入方式。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以下简称“接口服务”)是指交易中心为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提供的数据接口服务,服务类别和内容以本办法所附具体服务指引为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2.1 业务条件
2.1.1已与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联网,积极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业务,具有一定交易活跃度。
2.1.2具备完善的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数据。
2.1.3遵守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
2.1.4 各类接口服务指引中要求的条件。
2.1.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2 技术开发条件
申请机构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公司进行接口开发。申请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公司应符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接入开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汇交发〔2014〕156号)的相关要求。
2.3 技术运营条件
2.3.1 申请机构应为接口服务配备技术监控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其外联系统的运行监控、维护支持、系统升级、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配合灾备演练等。
2.3.2 申请机构的外联系统应通过专线方式连接到交易中心网络,网络带宽应当符合交易中心关于客户端网络带宽配置的要求,申请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配备备份专线。
2.3.3 申请机构应提供支持外联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的服务器配置、网络安全配置、机房环境等设备条件,在不同的业务及系统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并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2.3.4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流程
3.1 申请主体
法人机构或授权分支机构为一个申请主体,基金、企业年金等非法人投资者以其投资管理人为一个申请主体。
3.2 申请提交
申请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初审表。交易中心收到初审表后,对申请机构是否满足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机构。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所附相应类别的接口服务指引,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文件。
3.3 申请审核
3.3.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交易中心原则上为每类接口服务提供一个接口账号;若机构某一接口服务需开通一个以上接口账号,交易中心将视其必要性决定是否予以开通。
3.3.2 交易中心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机构。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与申请机构签署接口服务协议。
3.4 开发、测试、验收上线
3.4.1签署相关接口服务协议后,交易中心向申请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及验收标准,申请机构自行组织开发,交易中心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4.2开发完成后,申请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测试验收申请。测试不通过的,申请机构应当根据交易中心建议修改相关程序并再次提交测试验收申请。经测试符合交易中心接口服务验收标准的,申请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接口服务的上线申请表,交易中心确认申请机构完成必要准备工作后,安排验收,开通相应权限,并通知上线时间。
3.4.3 验收通过后,未经交易中心同意,自行随意调整或修改已经验收通过接口的,交易中心不保证接口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及正确性,并视情况对用户采取书面警告、限期联测、暂停或终止接口服务等措施。
3.5 用户联系人
35.1接口服务联系人
用户应指定接口业务联系人和接口技术联系人。接口技术联系人应包括日常技术监控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交易中心。
3.5.2 用户未告知交易中心前款所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变更情况,导致交易中心未及时将接口服务有关事项通知用户,因此发生的任何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升级与联测
4.1 交易中心不定期升级接口程序,升级前将提前通知用户。用户应配合交易中心做好系统评估、升级改造、联调测试等。
4.2 对于交易中心的接口程序升级,用户需对外联系统升级改造的,用户应按照交易中心接口程序升级的时间要求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并通过交易中心验收。
4.3 用户未及时进行外联系统升级改造或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完成联调测试的,交易中心不保证接口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及正确性,并视情况对用户采取书面警告、限期联测、暂停或终止接口服务等措施。对交易中心接口服务或相关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交易中心可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申请文件等追究用户相关责任。
4.4 用户进行涉及接口程序的升级改造,需联系交易中心对接口程序重新进行联调测试及验收。若用户未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联调测试及验收的,交易中心不保证接口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及正确性,并视情况对用户采取书面警告、限期联测、暂停或终止接口服务等措施。对交易中心接口服务或相关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交易中心可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申请文件等追究用户相关责任。
第五章 规范与管理
5.1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协议、条款、申请文件为用户提供接口服务,在提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可根据系统建设情况暂停或调整接口服务内容。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与交易中心约定下载、上传和使用数据,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中心系统的正常服务与安全运行。
5.2 交易中心在接口服务时间内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5.3 用户应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客户端技术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API使用规则》及《联网成员入退网技术指南》。
5.4 交易中心可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检查用户是否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和协议规定使用接口,用户应配合检查。
5.5 交易中心在监控、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用户因外联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交易中心系统运行、数据安全,或可能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暂停接口连接等应急措施。用户应尽快排除外联系统故障及其他故障,并保持与交易中心的应急联系。
5.6 用户因其自身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其使用接口时频繁发生故障或异常,交易中心有权暂停相关接口服务,并通知其尽快进行整改。
5.7 若因不可抗力等任何超出交易中心合理控制的原因导致接口无法正常运作的,交易中心将在不可控制的情况消失或解除后尽快恢复提供接口服务。
第六章 评估和终止
6.1 交易中心每两年进行用户资质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后终止接口服务。
6.2 交易中心发现用户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相关规则或协议的方式使用接口服务的,可立即采取取消接入权限、暂停相关接口服务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通知用户。若用户未对上述情况进行任何改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接口服务。交易中心决定终止接口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户。
6.3 用户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终止接口服务。若用户退市或终止与交易中心联网,接口服务自退市或终止联网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七章 定义
7.1 外联系统:用户通过数据接口下载或上传数据的内部系统。
7.2 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本币市场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7.3 申请机构:已向交易中心申请接口服务、但接口服务尚未上线的本币市场成员。
7.4 用户:接口服务已上线的本币市场成员。
第八章 附则
8.1 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接口服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8.2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本方数据下载(CSTP)服务指引

一、定义:本方数据下载(CSTP)服务是交易中心向用户提供的本方数据及基础数据下载的接口服务。
二、申请机构正式申请CSTP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 CSTP服务(本币)申请表;
2. 数据使用用途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说明;
3. 内部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的说明;
4. 接入程序的技术架构、软硬件配置、网络和安全配置说明;
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机构公章。
三、费用
交易中心依申请向用户免费提供一个CSTP接口账号。用户在CSTP服务中使用一个以上接口账号的,应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附件2
市场信息(CMDS)服务指引

一、定义:市场信息(CMDS)服务是交易中心向用户提供的本币市场数据下载的接口服务。
二、申请机构正式申请CMDS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 CMDS服务(本币)申请表;
2. 数据使用用途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说明;
3. 内部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的说明;
4. 接入程序的技术架构、软硬件配置、网络和安全配置说明;
5. 申请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开发机构符合本办法2.2所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6.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机构公章。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署《中国外汇中心市场数据服务协议》。
四、费用
交易中心依申请向用户免费提供一个CMDS接口账号。用户在CMDS服务中使用一个以上接口账号的,应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附件3
上行接口服务指引

一、定义:上行接口服务是交易中心向用户提供的本方报价及相关数据上传的接口服务,包括做市报价和询价报价两种服务类型。
二、申请做市报价上行接口服务的机构应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申请询价报价上行接口服务的机构应有一定交易活跃度,上一年度本币市场交易量排名前200名,日均交易笔数10笔以上。
三、申请机构正式申请上行接口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上行接口服务(本币)申请表;
2. 报价类型及内部应用系统情况的说明;
3. 内部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上传报价风险控制机制的说明;
4. 接入程序的技术架构、软硬件配置、网络和安全配置说明;
5. 申请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开发机构符合本办法2.2所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机构公章。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上行接口协议》。
五、费用用户应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数据接口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汇交发[2014]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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