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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 (中汇交公告[2012]38号 2012年5月29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前款所称利率互换交易确认,是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系统确认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的行为。 1.2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心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确认细则》。 第二章 定义 2.1 交易中心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其他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参与机构:是指完成与交易中心联网并签署交易确认相关法律文件的利率互换市场成员。参与机构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确认操作权限。参与机构在交易中心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中心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系统用户: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 2.4 交易确认书:交易中心系统依据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利率互换交易条款、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出具的、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率互换交易合同。 2.5 工作日与确认时间: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确认时间为每工作日8:30-19:0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 确认行为及其效力 3.1 自交易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更新参与机构名单之日起,该等参与机构之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亦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确认。 3.2 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前,参与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正确维护机构信息、资金账户信息。交易中心系统将根据成交单所载机构信息、交易要素、账户信息生成待确认信息供交易双方进行确认。 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4 交易双方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后,交易中心系统自动生成交易确认书,双方之间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称“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若有,以下称“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适用于该交易确认书。 3.5 交易中心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和成交单(若有)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两者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书为准。交易中心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取代双方此前对相关交易作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该等书面约定不包括成交单)。 3.6 交易双方变更、解除已经通过系统确认完成的利率互换交易的,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出具变更、解除交易的确认书;未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变更、解除交易的,交易双方应于变更、解除交易的次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向交易中心备案,备案格式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99号)及其附表执行。 第四章 参与机构责任及违规处理 4.1 交易中心负责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有关情况。 4.2 因修改、补充利率互换交易条款等原因,参与机构不能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双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备案,备案应对原因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确认方式进行说明。 4.3 若交易一方未按照本规则、相关细则或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完成确认,该一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说明情况,对手方机构可将该情况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双方提供的说明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4.4 若参与机构未按照交易确认书的约定履行交易的,对手方机构可根据双方签署的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要求该参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4.5 交易中心认定参与机构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向该机构出具警示函; (2)向全市场通告该等行为; (3)暂停向该机构提供利率互换确认服务; (4)停止向该机构提供利率互换确认服务。 4.6 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拒绝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完成确认的; (2)未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完成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及时备案说明的; (3)擅自变更或解除交易确认书的; (4)不按照交易确认书的条款履行交易的; (5)重要资料、账户信息维护错误或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对手提供变更后的资料或信息,从而对履行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7)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5.1 交易确认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和与交易成员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5.2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可宣布暂停全部或部分确认服务。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恢复服务。 5.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汇交公告[201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