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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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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金额:万元
  
  ┌──────────────┬──────────┬──────────┬──────────┐
  │ 项 目│ 200年季度│200 年1-季度累计│上年同期累计│
  │││ 数 ││
  │├──┬───┬───┼──┬───┬───┼──┬───┬───┤
  ││数量│标的物│ 实际 │数量│标的物│ 实际 │数量│标的物│ 实际 │
  │││ 金额 │投放额││ 金额 │投放额││ 金额 │投放额│
  ├──────────────┼──┼───┼───┼──┼───┼───┼──┼───┼───┤
  │本期新签租赁合同││││││││││
  ├──────────────┼──┼───┼───┼──┼───┼───┼──┼───┼───┤
  │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
  ├──────────────┼──┼───┼───┼──┼───┼───┼──┼───┼───┤
  │其中:直接租赁││││││││││
  ├──────────────┼──┼───┼───┼──┼───┼───┼──┼───┼───┤
  │ 委托租赁 ││││││││││
  ├──────────────┼──┼───┼───┼──┼───┼───┼──┼───┼───┤
  │ 转租赁 ││││││││││
  ├──────────────┼──┼───┼───┼──┼───┼───┼──┼───┼───┤
  │回租赁││││││││││
  ├──────────────┼──┴───┴───┼──┴───┴───┼──┴───┴───┤

││ 200年季度│200 年1-季度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
  ├──────────────┼──────────┼──────────┼──────────┤
  │收 入 ││││
  ├──────────────┼──────────┼──────────┼──────────┤
  │ 其中:租赁业务收入 ││││
  ├──────────────┼──────────┼──────────┼──────────┤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
  │其中:直接租赁││││
  ├──────────────┼──────────┼──────────┼──────────┤
  │委托租赁││││
  ├──────────────┼──────────┼──────────┼──────────┤
  │转租赁││││
  ├──────────────┼──────────┼──────────┼──────────┤
  │实现利润││││
  ├──────────────┼──────────┼──────────┼──────────┤
  │缴纳税收││││
  ├──────────────┼──────────┼──────────┼──────────┤
  │其中:企业所得税││││
  ├──────────────┼──────────┼──────────┼──────────┤
  │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
  ├──────────────┼──────────┼──────────┼──────────┤
  │(按试点前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
  └──────────────┴──────────┴──────────┴──────────┘
  
  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续表:
  
  ┌─────────────────┬────────┬─────┐
  │项 目 │200年季度末 │上年本季末│
  ├─────────────────┼────────┼─────┤
  │总资产│││
  ├─────────────────┼────────┼─────┤
  │ 其中:租赁资产 │││
  ├─────────────────┼────────┼─────┤
  │ 其中:融资租赁资产 │││
  ├─────────────────┼────────┼─────┤
  │ 其中:交通运输设备 │││
  ├─────────────────┼────────┼─────┤
  │ 机械设备 │││
  ├─────────────────┼────────┼─────┤
  │ 电力设备 │││
  ├─────────────────┼────────┼─────┤
  │ 冶金设备(据业务调整) │││
  ├─────────────────┼────────┼─────┤
  │对外投资(附简要说明)│││
  ├─────────────────┼────────┼─────┤
  │未实现租金│││
  ├─────────────────┼────────┼─────┤
  │逾期租金│││
  ├─────────────────┼────────┼─────┤
  │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
  ├─────────────────┼────────┼─────┤
  │逾期一年以上租金│││
  ├─────────────────┼────────┼─────┤
  │总负债│││
  ├─────────────────┼────────┼─────┤
  │ 其中:对股东负债 │││
  ├─────────────────┼────────┼─────┤
  │ 银行贷款 │││
  ├─────────────────┼────────┼─────┤
  │ 保证金 │││
  ├─────────────────┼────────┼─────┤
  │ 委托资金 │││
  ├─────────────────┼────────┼─────┤
  │ 其他负债(附简要说明) │││
  ├─────────────────┼────────┼─────┤
  │对外担保余额│││
  ├─────────────────┼────────┼─────┤
  │ 其中:对股东担保余额 │││
  ├─────────────────┼────────┼─────┤
  │从业人数│││
  └─────────────────┴────────┴─────┘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200年 月 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金额:万元
  
  ┌──────────────┬──────────┬──────────┬──────────┐
  │ 项 目│ 200年季度│200 年1-季度累计│上年同期累计│
  │││ 数 ││
  │├──┬───┬───┼──┬───┬───┼──┬───┬───┤
  ││数量│标的物│ 实际 │数量│标的物│ 实际 │数量│标的物│ 实际 │
  │││ 金额 │投放额││ 金额 │投放额││ 金额 │投放额│
  ├──────────────┼──┼───┼───┼──┼───┼───┼──┼───┼───┤
  │本期新签租赁合同││││││││││
  ├──────────────┼──┼───┼───┼──┼───┼───┼──┼───┼───┤
  │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
  ├──────────────┼──┼───┼───┼──┼───┼───┼──┼───┼───┤
  │其中:直接租赁││││││││││
  ├──────────────┼──┼───┼───┼──┼───┼───┼──┼───┼───┤
  │ 委托租赁 ││││││││││
  ├──────────────┼──┼───┼───┼──┼───┼───┼──┼───┼───┤
  │ 转租赁 ││││││││││
  ├──────────────┼──┼───┼───┼──┼───┼───┼──┼───┼───┤
  │回租赁││││││││││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建发[200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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