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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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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统计局:
  
  为规范吸收外资统计工作,原外经贸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对推动和加强全国吸收外资统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形式,现行制度难以满足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质量,为外资管理工作提供准确依据,我们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意见,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附后),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两部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方式的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其余为外商其它投资。
  
  第八条 为与国际统计体系接轨,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
  
  第九条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内容与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内容一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外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十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 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局予以通报批评。
  
  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统计局予以警告,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外商投资统计负责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和自行公布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美元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
  
  ┌─────┬──────────┬───┬────────┬──────┬──────┐
  
  │ 表号 │报表名称│报告期│报送单位│受表单位│报出时间│
  
  ├─────┼──────────┼───┼────────┼──────┼──────┤
  
  │外资统基1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商务部│即时│
  
  │表│业批准证书信息表││部门│││
  
  ├─────┼──────────┼───┼────────┼──────┼──────┤
  
  │外资统基2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月│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月后7日内 │
  
  │表│业实际投资统计表│││部门││
  
  ├─────┼──────────┼───┼────────┼──────┼──────┤
  
  │外资统基3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年│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年后180日内 │
  
  │表│业经营状况统计表│││部门││
  
  ├─────┼──────────┼───┼────────┼──────┼──────┤
  
  │外资统综1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月后7日内 │
  
  │表││││││
  
  └─────┴──────────┴───┴────────┴──────┴──────┘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表号:外资统基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文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地方代码: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单位:万美元
  
  ┌──────┬───┬─────────────────────────────────────┬─────────────────┐
  
  │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
  
  │├───┼─────────────────────────────────────┼─────────────────┤
  
  ││(英文)│││
  
  ├──────┼───┴─────────────────────────────────────┼────────┬────────┤
  │ 注册地址 ││ 经济区划 ││
  
  ├──────┼──────┬──────┬──────────────┬────────┬───┴────────┴────────┤
  
  │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码││ 项目性质 │○鼓励类 ○允许类 ○限制类│
  
  │││││││
  
  ├──────┼──────┴──────┴────────────┬─┴────────┼─────────────────────┤
  
  │ 企业类型 │○合资○合作○独资 ○股份公司 │ 两类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其它 │││
  
  ├──────┼──────────────────────────┴──────────┴────────────────┬────┤
  
  │ 项目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投资○合并分立○产品100%出口企业│ ○ │
  
  ││○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其 │
  
  │├──────────────────────────────────────────────────────┤ 他 │
  
  ││○创业投资企业 ○研发中心○中西部优势产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内投资 │ 类 │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BOT○TOT │ 型 │
  
  │├──────────────────────────────────────────────────────┤│
  
  ││○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
  
  ││○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资产并购○非国有资产并购││
  
  ├──────┼────────┬───────────┬──────────────┬──────────────────┴────┤
  
  │ 审批机关 ││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万美元│
  
  ├──────┼────────┼───────────┼───┬──────────┼───────────────────────┤
  
  │ 投资总额 ││折万美元│本次增││折万美元│
  
  ││││ 资额 │││
  
  ├──────┼────────┼───────────┼───┼──────────┼───────────────────────┤
  
  │ 注册资本 ││折万美元│本次增││折万美元│
  
  ││││ 资额 │││
  
  ├──────┼────────┼───────────┼───┼──────────┼───────────────────────┤
  
  │投资总额内││折万美元│本次境││折万美元│
  
  │ 境外借款 │││外借款│││
  
  ││││增加额│││
  
  ├──────┼────────┼───────────┼───┼──────────┼───────────────────────┤
  
  │外方股东贷││折万美元│本次外││折万美元│
  
  │款(来自境│││方股东│││
  
  │ 外) │││贷款增│││
  
  ││││ 加额 │││
  
  ├──────┴────────┴─┬─────────┼───┼─────┬────┼───────┬────┬─────┬────┤
  
  │投资者名称│注册地│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占比例│本次增资额│折万美元│股权受让/ │折万美元│
  
  ││││││││并购支付的││
  
  ││││││││ 对价 ││
  
  ││││││││││
  
  ├─┬───────────────┼─────────┼───┼─────┼────┼───────┼────┼─────┼────┤
  
  │││││││││││
  
  │中││││││││││
  
  │方├──────┬────────┼─────────┴───┼─────┼────┼───────┼────┼─────┼────┤
  
  │投│股权受让支││合计:│││││││
  
  │资│ 付的对价 ├────────┼─────────────┼─────┼────┼───────┼────┼─────┼────┤
  
  │者││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
  
  ├─┼──────┴────────┴─────────┬───┴─────┴────┼───────┼────┼─────┼────┤
  │外│││││││
  
  │商│││││││
  
  │投│││││││
  
  │资├──────┬────────┬─────────┴──────────────┼───────┼────┼─────┼────┤
  
  │性│股权受让支││合计:│││││
  
  │公│ 付的对价 ├────────┼────────────────────────┼───────┼────┼─────┼────┤
  
  │司││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
  
  ├─┼──────┴────────┴─────────┬──────────────┼───────┼────┼─────┼────┤
  
  │外│││││││
  
  │方│││││││
  
  │投│││││││
  
  │资├──────┬────────┬─────────┴──────────────┼───────┼────┼─────┼────┤
  
  │者│股权并购/ ││合计:│││││
  
  ││股权受让支├────────┼────────────────────────┼───────┼────┼─────┼────┤
  
  ││ 付的对价 │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
  
  ├─┴──────┴────────┴─────────┬───┬──────────┴───────┴────┴─────┴────┤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万美元│
  
  ├────┬──────────────────────┴───┴──────────────────────────────────┤
  
  │经营范围││
  
  ├────┼──────────────────────────────────┬──────┬───────────────────┤
  
  │生产规模││电子信箱││
  
  ├────┼──────┬─────┬─────────┬───┬───────┼──────┼────────┬───┬──────┤
  
  │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
  
  └────┴──────┴─────┴─────────┴───┴───────┴──────┴────────┴───┴──────┘
  
  发证原因:经办人:
  
  原批准号:签发人:
  
  批 准 号:签发时间:年 月 日
  
  批准时间:年月日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利用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利用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二、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三、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四、两类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五、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产品100%出口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项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6.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9.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1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3.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5.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六、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八、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九、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一、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二、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三、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四、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如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股权并购对价交割已完成并有相应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则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五、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六、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七、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八、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九、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二十、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表号:外资统基2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填报单位:
  
  企业代码: 年1—月 单位:万美元
  
  ┌────────────┬────┬─────┬────────┬────┬─────┐
  
  │指标名称│代码│指标值│指标名称│代码│指标值│
  
  ├────────────┼────┼─────┼────────┼────┼─────┤
  
  │实际投资合计│01││股东贷款│07││
  
  ├────────────┼────┼─────┼────────┼────┼─────┤
  
  │中方│02││其中:现金│08││
  
  ├────────────┼────┼─────┼────────┼────┼─────┤
  
  │其中:投资性公司│03││实物│09││
  
  ├────────────┼────┼─────┼────────┼────┼─────┤
  
  │外方│04││工业产权│10││
  
  ├────────────┼────┼─────┼────────┼────┼─────┤
  
  │其中:外商出资│05││土地使用权│11││
  
  ├────────────┼────┼─────┼────────┼────┼─────┤
  
  │利润再投资│06││其他│12││
  
  ├────────────┴────┴─────┴────────┴────┴─────┤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电话: 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本期实际投资:系指本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分为外商出资额、利润再投资和股东贷款。
  
  2.外商出资额: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出资额。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利润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告期当期内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或者已分配利润中未取出部分,这些利润留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应视为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实际投资。留存利润的提取应作为扣减项。
  
  利润再投资中各方未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与投资存量中各方利润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4.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各方投资者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所有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各方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各方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5.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6.实物: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7.工业产权: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计入“工业产权”项下。
  
  8.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9.其它: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0.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表号:外资统基3表
  
  企业代码: 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年
  
  ┌─────────────┬────────┬──────┬────────┐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
  
  ├─────────────┼────────┼──────┼────────┤
  
  │甲│乙│丙│1 │
  
  ├─────────────┼────────┼──────┼────────┤
  
  │销售(营业)收入│万元│1 ││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万美元│2 ││
  
  │销售(营业)成本│万元│3 ││
  
  │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万元│4 ││
  
  │进出口关税│万元│5 ││
  
  │利润总额│万元│6 ││
  │企业应缴所得税│万元│7 ││
  
  │净利润│万元│8 ││
  
  │可供分配利润│万元│9 ││
  
  │=其中:外方应分配利润 │万元│10││
  
  │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元│11││
  
  │期末资产总额│万元│12││
  
  │=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13││
  
  │ 固定资产 │万元│14││
  
  │ 无形资产 │万元│15││
  
  │期末负债总额│万元│16││
  
  │=其中:长期负债 │万元│17││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18││
  
  │期末从业人员人数│人│19││
  
  │=其中:外籍职工人数 │人│20││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2.销售(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其构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3.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4.企业应缴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利润和相关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税额。
  
  5.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6.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7.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8.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9.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表号:外资统综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汇总单位: 文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地方代码: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年1—月
  
  ┌──────────┬─────┬──────────────────┬─────────┐
  
  ││批准企业│批准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项目)个数│┌─────┬────┬────┤ (万美元) │
  
  │││合计│ 新批准 │ 增资 │减资││
  
  ├──────────┼─────┼──┼─────┼────┼────┼─────────┤
  
  │甲│1 │ 2│3 │4 │5 │6 │
  
  ├──────────┼─────┴──┴─────┴────┴────┴─────────┤
  
  │合计││
  
  │一、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其它││
  
  │二、外商其它投资││
  
  │对外发行股票││
  
  │国际租赁││
  
  │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电话: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 (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7.“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
  
  9.“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10.“其它”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 10%(含10%)的资金。
  
  11.“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2.“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投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13.“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14.“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15.“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附录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J金融业
  
  68银行业
  
  6810中央银行
  
  6820商业银行
  
  6890其他银行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
  
  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国际组织
  
  附录二:
  
  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代码 名称英文名称
  
  100亚洲Asia
  
  101阿富汗Afghanistan
  
  102巴林Bahrian
  
  103孟加拉国Bangladesh
  
  104不丹Bhutan
  
  105文莱Brunei
  
  106缅甸Myanmar
  
  107柬埔寨Democratic Kampuchea
  
  108塞浦路斯Cyprus
  
  109朝鲜Korea Rep
  
  110香港Hong Kong
  
  111印度India
  
  112印度尼西亚Indonesia
  
  113伊朗Iran
  
  114伊拉克Iraq
  
  115以色列Israel
  
  116日本Japan
  
  117约旦Jordan
  
  118科威特Kuwait
  
  119老挝Laos PDR
  
  120黎巴嫩Lebanon
  
  121澳门Macau
  
  122马来西亚Malaysia
  
  123马尔代夫Maldives
  
  124蒙古Mongolia
  
  125尼泊尔Nepal
  
  126阿曼Oman
  
  127巴基斯坦Pakistan
  
  128巴勒斯坦Palestine
  
  129菲律宾Philippines
  
  130卡塔尔Qatar
  
  131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
  
  132新加坡Singapore
  
  133韩国Korea Rep
  
  134斯里兰卡Sri Lanka
  
  135叙利亚Syrian Arab Rep.
  
  136泰国Thailand
  
  137土耳其Turkey
  
  13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nited Arab Emirates
  
  139也门共和国Yemen Rep
  
  141越南Vietnam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China
  
  143台湾省Taiwan prov
  
  199亚洲其他Oth、Asia、nes
  
  200非洲Africa
  
  201阿尔及利亚Algeria
  
  202安哥拉Angola
  
  203贝宁Benin
  
  204博茨瓦那Botswana
  
  205布隆迪Burundi
  
  206喀麦隆Cameroon
  
  207加那利群岛Canary Is
  
  208佛得角Cape Verde
  
  209中非Central African Rep.
  
  210塞卜泰(休达)Ceuta
  
  211乍得Chad
  
  212科摩罗Comoros
  
  213刚果Congo
  
  214吉布提Djibouti
  
  215埃及Egypt
  
  216赤道几内亚Eq. Guinea
  
  217埃塞俄比亚Ethiopia
  
  218加蓬Gabon
  
  219冈比亚Gambia
  
  220加纳Ghana
  
  221几内亚Guinea
  
  222几内亚(比绍)Guineabissau
  
  223科特迪瓦Cote d'lvoir
  
  224肯尼亚Kenya
  
  225利比里亚Liberia
  
  226利比亚Libyan Arab Jm
  
  227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
  
  228马拉维Malawi
  
  229马里Mali
  
  230毛里塔尼亚Mauritania
  
  231毛里求斯Mauritius
  
  232摩洛哥Morocco
  
  233莫桑比克Mozambique
  
  234纳米比亚Namibia
  
  235尼日尔Niger
  
  236尼日利亚Nigeria
  
  237留尼汪Reunion
  
  238卢旺达Rwanda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ao Tome & Principe
  
  240塞内加尔Senegal
  
  241塞舌尔Seychelles
  
  242塞拉利昂Sierra Leone
  
  243索马里Somalia
  
  244南非S.Africa
  
  245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
  
  246苏丹Sudan
  
  247坦桑尼亚Tanzania
  
  248多哥Togo
  
  249突尼斯Tunisia
  
  250乌干达Uganda
  
  251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252扎伊尔Zaire
  
  253赞比亚Zambia
  
  254津巴布韦Zimbabwe
  
  255莱索托Lesotho
  
  256梅利利亚Melilla
  
  257斯威士兰Swaziland
  
  258厄立特里亚Eritrea
  
  299非洲其他Oth.Afr.nes
  
  300欧洲Europe
  
  301比利时Belgium
  
  302丹麦Denmark
  
  303英国United Kingdom
  
  30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Germany
  
  305法国France
  
  306爱尔兰Ireland
  
  307意大利Italy
  
  308卢森堡Luxembourg
  
  309荷兰Netherlands
  
  310希腊Greece
  
  311葡萄牙Portugal
  
  312西班牙Spain
  
  313阿尔巴尼亚Albania
  
  314安道尔Andorra
  
  315奥地利Austria
  
  316保加利亚Bulgaria
  
  318芬兰Finland
  
  320直布罗陀Gibraltar
  
  321匈牙利Hungary
  
  322冰岛Iceland
  
  323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
  
  324马耳他Malta
  
  325摩纳哥Monaco
  
  326挪威Norway
  
  327波兰Poland
  
  328罗马尼亚Romania
  
  329圣马力诺San Marino
  
  330瑞典Sweden
  
  331瑞士Switzerland
  
  334爱沙尼亚Estonia
  
  335拉脱维亚Latvia
  
  336立陶宛Lithuania
  
  337格鲁吉亚Georgia
  
  338亚美尼亚Armenia
  
  339阿塞拜疆Azerbaijan
  
  340白俄罗斯Belorussia
  341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
  
  342吉尔吉斯Kirghizia
  
  343摩尔多瓦Moldavia
  
  344俄罗斯Russia
  
  345塔吉克斯坦Tadzhikistan
  
  346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
  
  347乌克兰Ukraine
  
  348乌兹别克斯坦Uzbekstan
  
  349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Yugoslavia
  
  350斯洛文尼亚共和国Slovenia Rep
  
  351克罗地亚共和国Croatia Rep
  
  352捷克共和国Czech Rep
  
  353斯洛伐克共和国Slovak Rep
  
  354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Macedonia Rep of For
  
  35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Bosna & Hercegovina
  
  399欧洲其他Oth.Eur.nes
  
  400拉丁美洲Latin America
  
  401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 Barbuda
  
  402阿根廷Argentina
  
  403阿鲁巴岛Aruba
  
  404巴哈马Bahamas
  
  405巴巴多斯Barbados
  
  406伯利兹Belize
  
  408玻利维亚Bolivia
  
  409博内尔Bonaire
  
  410巴西Brazil
  
  411开曼群岛Cayman Is
  
  412智利Chile
  
  413哥伦比亚Colombia
  
  414多米尼加Dominica
  
  415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
  
  416古巴Cuba
  
  417库腊索岛Curacao
  
  418多米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
  
  419厄瓜多尔Ecuador
  
  420法属圭亚那French Guyana
  
  421格林纳达Grenada
  
  422瓜德罗普Guadeloupe
  
  423危地马拉Guatemala
  
  424圭亚那Guyana
  
  425海地Haiti
  
  426洪都拉斯Honduras
  
  427牙买加Jamaica
  
  428马提尼克Martinique
  
  429墨西哥Mexico
  
  430蒙特塞拉特Montserrat
  
  431尼加拉瓜Nicaragua
  
  432巴拿马Panama
  
  433巴拉圭Paraguay
  
  434秘鲁Peru
  
  435波多黎各Puerto Rico
  
  436萨巴Saba
  
  437圣卢西亚Saint Lucia
  
  438圣马丁岛Saint Martin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 Vinc. & Grenadine
  
  440萨尔瓦多El Salvador
  
  441苏里南Suriname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 Tobago
  
  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urks & Caicos Is
  
  444乌拉圭Uruguay
  
  445委内瑞拉Venezuela
  
  446英属维尔京群岛Br. Virgin Is
  
  447圣其茨--尼维斯St. Kitts-Nevis
  
  499拉丁美洲其他Oth.L.Amer.nes
  
  500北美洲North America
  
  501加拿大Canada
  
  502美国United States
  
  503格陵兰Greenland
  
  504百慕大Bermuda
  
  599北美洲其他Oth.N.Amer.nes
  
  600大洋洲Oceania
  
  601澳大利亚Australia
  
  602库克群岛Cook Is
  
  603斐济Fiji
  
  604盖比群岛Gambier Is
  
  605马克萨斯群岛Marquesas Is
  
  606瑙鲁Nauru
  
  607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
  
  608瓦努阿图Vanuatu
  
  609新西兰New Zealand
  
  610诺福克岛Norfolk Is
  
  611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
  
  612社会群岛Society Is
  
  613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
  
  614汤加Tonga
  
  615土阿莫土群岛Tuamotu Is
  
  616土布艾群岛Tubai Is
  
  617萨摩亚Samoa
  
  618基里巴斯Kiribati
  
  619图瓦卢Tuvalu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Fed S Micronesia
  
  621马绍尔群岛共和国RP. Marshall Is
  
  622贝劳共和国Palau
  
  699大洋洲其他Oth.Ocean.nes
  
  701国(地)别不详的Country(reg.)unknown
  
  702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UN etc.
  
  附录三:
  
  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北京市110000
  
  天津市120000
  
  河北省130000
  
  山西省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辽宁省 210000
  
  大连市210200
  
  吉林省220000
  
  黑龙江省23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
  
  浙江省330000
  
  宁波市330200
  
  安徽省340000
  
  福建省 350000
  
  厦门市350200
  
  江西省 360000
  
  山东省 370000
  
  青岛市370200
  
  湖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河南省 430000
  
  广东省 440000
  
  深圳市440300
  
  广西自治区450000
  
  海南省46000
  
  重庆市 500000
  
  四川省 510000
  
  贵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区 540000
  
  陕西省 610000
  
  甘肃省 620000
  
  青海省630000
  
  宁夏自治区 640000
  
  新疆自治区650000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统计局:
  
  为规范吸收外资统计工作,原外经贸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对推动和加强全国吸收外资统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形式,现行制度难以满足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质量,为外资管理工作提供准确依据,我们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意见,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附后),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两部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方式的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其余为外商其它投资。
  
  第八条 为与国际统计体系接轨,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
  
  第九条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内容与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内容一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外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十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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