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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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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市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我们对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安排和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作了适当的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登录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已正式运行,请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一) 200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表
  
  企业须于2003年8月20日前完成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 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
  
  报告期实际新增对外投资额、新设立境外企业(含办事机构)均需填报季度报表。2003年1至2季度合并报表,企业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三)以后各年度、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未参加统计培训的企业请按照以下步骤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1、 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到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系统用户开立和CA证书领用手续(“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
  
  2、 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报送统计资料。
  
  3、 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部(合作司)将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及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CA证书申领和系统技术支持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1、联系人:陈明霞、张幸福(商务部合作司)
  
  电话:(010)65197172、65197126
  
  2、CA证书联系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联系人:张开(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046167800499
  
  联系人:郭丽华、李文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年5月28日

  
  附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

  
  鉴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企业一律通过CA认证的方式登陆实施统计申报工作。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如下:
  
  1、请企业到当地外经贸主管机关领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CA证书申请表和责任书,也可直接从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gfapki.com.cn/。
  
  2、用户在正式递交申请之前请仔细阅读“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上签名。一旦递交则视作承认并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用正楷字填写“CA证书申请表”,并签署责任书。
  
  3、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责任书上交外经贸主管机关。外经贸主管机关将该企业用户(9位代码和用户登录名)添加到系统中,同时将文件传真给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国富安公司”)(传真号码:010-67800318)。
  
  4、企业不需负担CA证书的费用。国富安公司将在收到传真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企业完成证书制作工作。
  
  5、证书存放方式有两种,软盘或电子钥匙。
  
  (1)当选择采用软盘方式后,国富安公司将把CA证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到申请表所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请企业注意查收并将该CA证书文件妥善保存。
  
  (2)当选择电子钥匙方式存放后,企业需支付电子钥匙工本费(¥150)。CA证书将被灌制到电子钥匙中。电子钥匙具有便于携带,安全性更高等特性。
  
  6、企业需将汇款单传真给国富安公司(传真号码:010-67800318)。国富安公司收到汇款传真件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制作好的电子钥匙、证书、发票发给企业。
  
  7、企业收到证书后即可登录系统,修改登录口令,完成统计申报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合字[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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