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第6号),规定外资兴办殡葬服务设施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合同和章程。2010年,《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以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规范殡葬业外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设立殡葬服务设施企业,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获得民政部门许可后,由地方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企业的后续变更,如涉及并购、增资、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