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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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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境外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方便我国企业寻找境外投资中介机构,我部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子站“驻在国(地区)投资信息”栏目上建立投资中介机构子栏目(简称“中介机构子栏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子栏目的主要功能:发布驻在国(地区)各类投资中介机构信息,推荐专业性强、有一定资质的投资中介机构供企业选择,促进中国企业与上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便利企业对外投资。
  
  二、投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各驻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招商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行业或企业商(协)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经我国政府批准或备案登记设立的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中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注册的有实力、经验和服务意向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办事机构等。按照注册机构的不同性质,将其分成“非赢利性机构”如招商局等官方和半官方机构,和“赢利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机构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申报和核实程序进入中介机构子栏目。
  
  三、中介机构子栏目的设立方式: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将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子站上的“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栏目,更改为“驻在国(地区)投资信息”栏目,并在其中增设“非赢利性中介机构”和“赢利性中介机构”两个子栏目。请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于2004年9月底前开始通过上述子栏目发布信息。信息化司同时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子站上设立“境外投资中介机构信息”栏目,并与各驻在国(地区)投资中介机构子栏目进行链接,集中展示信息内容。用户通过点击两个子站均可获取各机构的信息。
  
  四、信息报送要求:申请加入中介机构子栏目的投资中介机构应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致函,按以下格式报送信息内容,保证内容的真实、全面和准确,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设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二)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办公地址、邮件地址、网站等。
  
  (三)机构主要业绩和经客户同意公开的重点业务案例情况,特别是曾为中资企业在驻在国承办的案例情况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五、信息发布程序:申请进入“非赢利性中介机构”子栏目的中介机构可按信息报送要求直接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申报,经核实后发布在该子栏目上。对于服务好、信誉高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可不经申报,直接将其发布在该子栏目上;申请进入“赢利性中介机构”子栏目的中介机构应按信息报送要求向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申报,经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商务部(合作司),由商务部在中介机构子栏目上统一发布。
  
  六、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子栏目的重要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收到通知后,要积极着手与驻在国(地区)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协商,精心挑选,严格把关,推荐出有一定资质、有信誉、愿意为中国企业服务的投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子栏目,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创造便利的条件。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注意了解和跟踪所推荐的投资中介机构服务经营的情况,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内容。对服务质量差、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将其从中介机构子栏目中清除;对服务好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程序不定期增补。
  
  七、“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栏目更改为“驻在国(地区)投资信息”栏目后,商务部(信息化司)将在该栏目中统一增设“投资项目招商”子栏目,驻在国(地区)的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改在此子栏目中发布。
  
  商务部(信息化司、合作司)将对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中介机构子栏目的建设进行指导、检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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