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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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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商办资函[2014]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

  2014年6月24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商务部
商办资函[201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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