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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二、系统将增加批复文件的文号、批复签发人、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反馈意见函的文号、外汇管理局资金来源前期审查意见的批文号(仅限以现汇方式投资)四项填报栏目。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复及备案表原件寄至商务部(合作司)备存。 四、调整后的系统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五、2005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系统将暂停使用。2005年12月31日前未能办理的申请将退回报批(备)单位,待新系统运行后重新登录申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 商合函[2005]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