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有关具体要求,商务部另文下发。 第十三条 商务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的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 第十六条 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 洲别国别 亚洲(38) 泰国 科威特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土耳其 蒙古 印度 尼泊尔 乌兹别克斯坦 吉尔吉斯 亚美尼亚 菲律宾 哈萨克斯坦 韩国 土库曼斯坦 越南 老挝 塔吉克斯坦 阿联酋 阿塞拜疆 印度尼西亚 阿曼 以色列 沙特阿拉伯 黎巴嫩 柬埔寨 孟加拉国 叙利亚 也门 卡塔尔 巴林 伊朗 文莱 塞浦路斯 约旦 缅甸 欧洲(37) 瑞典 德国 法国 比利时 卢森堡 芬兰 马耳他 挪威 意大利 丹麦 荷兰 奥地利 英国 瑞士 波兰 保加利亚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葡萄牙 西班牙 希腊 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白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 斯洛文尼亚 立陶宛 冰岛 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 马其顿 波黑 拉脱维亚 非洲(42) 加纳 埃及 摩洛哥 毛里求斯 津巴布韦 赞比亚 阿尔及利亚 加蓬 马里 利比亚 安哥拉 喀麦隆 尼日利亚 苏丹 刚果(金) 南非 佛得角 埃塞俄比亚 刚果(布) 博茨瓦纳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亚 吉布提 贝宁 乌干达 毛里塔尼亚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马达加斯加 中非 坦桑尼亚 多哥 莱索托 厄里特立亚 佛得角 赤道几内亚 塞舌尔 科摩罗 利比里亚 尼日尔 突尼斯 美洲(14) 加拿大 墨西哥 巴西 波利维亚 阿根廷 乌拉圭 厄瓜多尔 智利 秘鲁 牙买加 古巴 巴巴多斯 特立尼达多巴哥 圭亚那 大洋洲(4)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斐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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