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鲁能国际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其再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
山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鲁能国际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请示》(鲁外经贸境外字〔2006〕813号)悉。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鲁能国际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该境外企业设立后,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鲁能河曲发电(BVI)有限公司”、“鲁能河曲电煤(BVI)有限公司”、“鲁能临沂发电(BVI)有限公司”、“鲁能运河发电(BVI)有限公司”、“鲁能百年电力(BVI)有限公司”、“北京龙基电力(BVI)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万美元),并在开曼群岛设立“鲁能中国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万美元)。 二、上述境外企业成立后,主要从事投资性业务,最终通过鲁能中国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督促主办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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