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驻中亚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关于在乌兹别克设立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驻中亚代表处的请示》(〔2008〕中成发股字第1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总公司所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跟踪、市场开发、客户联络、信息收集。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总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总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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