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变更名称及增资等事项的批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增资、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186号)悉。鉴于中房鸿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美国)公司”,国内投资主体名称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房北美投资集团(美国)公司”增资48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500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所增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建材直销中心,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对建材直销中心的投资与经营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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