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等三个国家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关于设立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度代表处的请示》(中葛集团外〔2008〕2号)、《关于设立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埃塞俄比亚代表处的请示》(中葛集团外〔2008〕3号)、《关于设立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尼泊尔代表处的请示》(中葛集团外〔2008〕5号)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埃塞俄比亚、尼泊尔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信息收集、市场拓展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你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印度使馆经商处、埃塞俄比亚使馆经商处、驻尼泊尔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