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及增资的批复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变更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并增资的请示》(中冶集发改〔2007〕2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由“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变更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由2.886万美元增至17.316万美元(折合30万新加坡元),所需资金为当地工程项目利润划转。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7.316万美元。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该企业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四、请你公司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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