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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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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的通知


  (商合发[201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各中央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我企业的境外经营造成影响,而且严重威胁我境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完善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现印送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安全形势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境外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境外安全风险种类


  本制度所指境外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风险,指驻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


  (二)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三)政策风险,指驻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四)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


  (五)境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二、境外安全风险预警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负责收集涉及驻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整理、分析和评估有关信息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发布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视情对各单位报送的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向全国发布预警。


  (一)如发生对严重危及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生存、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风险降低前勿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加强安全防范,并在必要时根据驻外使(领)馆统一安排及时撤离。


  (二)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造成极大干扰、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谨慎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活动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其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形势,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报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应认真搜集情况,分析各类境外安全风险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汇总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信息,视情向全国进行通报。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境外安全形势分析。


  (二)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总体情况。


  (三)企业应对和防范境外安全风险的典型案例。


  (四)企业境外安全生产和管理案例。


  四、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形式


  根据境外安全风险信息的敏感程度,可采取内部方式和公开方式发布预警和进行信息通报。


  (一)对于敏感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内部通报方式直接向企业发布预警并进行信息通报。必要时,召开形势分析会,研究境外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二)对于可公开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过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安全风险预警并进行信息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要高度重视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要求并指导驻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保持境内外通讯畅通,收到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后,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驻外经商机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报告。


  (三)各中央企业应参照以上做法做好对下属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各中央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情况报送商务部。


  六、保密责任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各中央企业在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中,应注意信息保密工作。对于造成信息泄露的,将按照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合发[201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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