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3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敞口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同剩余期限衍生产品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剩余期限项目

利率

汇率与黄金

股票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他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平率本注:表中“其他”指上述利率、汇率、黄金、股票和贵金属之外的衍生产品。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3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下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