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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国公民持解放前在华或国外的外国银行存款单据申办有关公证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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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国公民持解放前在华或国外的外国银行存款单据申办有关公证事的复函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关于韩英申办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况汇报》函及附件收悉。国内公民持解放前在华或在国外的外国银行外汇存款单据,以继承等名义向公证处申办有关公证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出现。个别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后发生问题的情况亦有反映。经与有关单位联系,目前国内没有关于有关公民持有解放前在华或在国外的外国银行外汇存款应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对外国银行存款单据的真实性,由存款单据的签发银行加以鉴定。对你处函请示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一、根据你处函所附的两份遗书均系解放前所立和立遗嘱人、证人均已不在人世的事实,公证处不能为韩英办理遗嘱公证。
  
  二、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存款,申办委托书(或合同)公证或继承公证,则必须提供存款单据签发银行出具的确认存款单据真实、有效的鉴定书,在国外签定的鉴定书须经公证认证,否则公证处不予受理。
  
  三、如申请人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他人向外国银行申请鉴定的委托书(或合同)公证,公证处可以办理。但此委托书(或合同)中对委托申请鉴定的内容必须清楚、准确,不得有代领存款的内容。
  
  随函退回你处函附的照片6张、遗书2份、翻译文本1张,请查收。
  
  此复。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国公民持解放前在华或国外的外国银行存款单据申办有关公证事的复函
司法部
[97]司公字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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