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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92)期商会字第092000078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条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七字第0920154268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第四十三条订定之。 第2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缴纳下列费用: (一)入会费:会员申请加入本会,于提出申请时先缴纳入会费,标准如下: 一、专营期货经纪业务者:新台币(以下同)一二、○○○元。 二、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者:四、八○○元。 三、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者:四、八○○元。 四、经营期货自营业务者:四、八○○元。 五、经营期货顾问业务者:二、四○○元。 六、经营期货经理业务者: 四、八○○元。 同一会员所缴纳之入会费,最高以一六、八○○元为限。 (二)常年会费:于年初一次缴付。 一、专营期货经纪业务者:新台币(以下同)二四、○○○元。 二、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者:九、六○○元。 三、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者:九、六○○元。 四、经营期货自营业务者:九、六○○元。 五、经营期货顾问业务者:四、八○○元。 六、经营期货经理业务者:九、六○○元。 同一会员所缴纳之常年会费,每年最高以三三、六○○元为限。 (三)业务费:当月业务费于次二月之十五日前缴纳。 专、兼营期货经纪业务或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者:按成交口数计收。经营国外期货复委托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五元(单边);经营国外期货经纪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一元(单边);经营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二元(单边),但经由业务辅助人委托之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一元(单边);业务辅助人经营国内期货业务辅助者每口新台币一元(单边);经营国外期货业务辅助者每口新台币○.五元(单边);经营国内期货结算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一元(单边)。经营期货自营业务者:按成交口数计收。 经营国外期货自营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一元(单边);经营国内期货自营业务者每口新台币二元(单边),经营期货顾问业务者:全年收费一○○、○○○元。 经营期货经理业务者:全年收费二○○、○○○元。 (四)前项业务费用之收取,其减收或停收,授权理事会视本会年度预算收支情况调整之。 第3条 会员退会时,所缴会费及其它费款概不退还。 第4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会费缴纳办法」 台湾 [92]期商会字第9200007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