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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停止适用「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制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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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授营字第09320294370号

发布日期:2004-9-13

执行日期:2004-9-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经济部经授营字第09320294370号函发布停止适用

经济部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经授营字第○九三二○二九四三七○号

停止适用「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制考核要点」

部长 何美玥

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制考核要点

一、管考目的与依据: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督导所属事业对固定投资计划经济有效执行,采用重点管制逐级考核原则,俾及早发掘问题协调解决,如期达成计划目标,依据「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由院列管计划管制作业注意事项」、「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由院列管计划管制系统」、「行政院列管计划调整撤销作业规定」、「国营事业工作考成办法」及「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等有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系指计划型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画。

二、列管分级原则:

(一)各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序分为一级列管计划、指定列管计划、二级列管计划及三级列管计划。

(二)本部国营事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营会),应参照行政院所编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有关本部国营事业资本支出预算部分),并考量下列因素,拟订各计划列管追踪等级:

1、对经济建设所具重要程度。

2、对国防建设之配合程度。

3、对上、中、下游产业之关联程度。

4、对国内工业技术发展之促进程度。

5、对事业经营之影响程度。

6、投资总额之大小。

(三)一级列管计划由行政院核定;指定列管计划、二级列管计划及三级列管计划由本部核定。

(四)因情形特殊,于年度中途奉准兴办之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前项考量因素予以分级列管。

(五)列管计划因情势变更或配合业务需要修正计划内容时得调整列管等级。

三、管制考核机关: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于核定列管等级后,由各主办事业追踪列管。其属一级列管计划、指定列管计划及二级列管计划并报由本部(国营会)同时列管,一级列管计划再由本部转报行政院列管。

四、管制考核资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含新兴及继续计划)于奉核定列管等级后,各主办事业应编制作业计划及网状图送国营会核办,编送份数及时限依国营会通知办理。惟若继续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于前一年度未依第八点有关规定办理进度调整者,于本年度开始时,得免送网状图。一级列管计划另依「行政院经建会列管计划管考作业补充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如规划需时较长,且须俟规划完成方能确定作业计划时,主办事业应先就其规划阶段之作业项目编制作业计划及网状图送国营会列管。

(三)各事业编制作业计划及绘制网状图时,应参照附件一、二规定办理。

五、进度管制报表:

(一)下列报表编送份数,依国营会通知办理:

1、执行进度月报表(详见表式二):一级及指定列管计划适用,于次月十日前编送国营会。

2、执行进度季报表(详见表式二):二级列管计划适用,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终了之次月十日前编送国营会。

3、执行进度半年报表(详见表式二):三级列管计划适用,于每年六、十二月份终了之次月十日前编送国营会。

4、查核点报表(表式三):一级列管计划适用,随执行进度月报表编送国营会;指定及二级列管计划由国营会视需要另行通知办理。

5、一级列管计划另依「行政院经建会列管计划管考作业补充规定」填送执行情形数据。

(二)一级列管计划,另按「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由院列管计划管制系统」之规定,由各主办事业将作业计划及执行进度,以在线传输方式传输至国营会,传输日期依国营会通知办理。指定、二级及三级列管计划,比照一级列管计划办理,其开始实施日期由国营会另行通知办理。

(三)列管计划之分项计划实际执行进度,倘若较预定进度落后幅度达一○%以上或足以影响计划之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者,应于进度管制报表中逐项叙明落后原因,及改进措施。

六、执行进度管制:

(一)各事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指定单位或部门综理其追踪、管制与考核。

(二)国营会管制、追踪各事业所执行之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

1、按期审核、查询各事业编送之执行进度报表。

2、配合有关机关派员赴各事业访问或查核。

3、对于执行进度落后或遭遇特殊情况之情况之列管计划,函请有关事业改善,必要时派员前往,实地了解或邀请主办事业及有关机关进行协调、检讨、协助解决问题。

(三)各事业对列管计划主管机关或本部派员访问时所查询、索取或调阅之数据,除有妨害国家利益应予保密者外,应尽量提供;查核人员对于所查核之数据负有公务保密之责任。

七、调整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与撤销管制之原则:

(一)列管计划于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调整其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

1、政策或情势变更,必须修正计划时。

2、主办事业编并裁撤,影响计划之执行时。

3、相关计划已奉核定修正调整时。

4、制度或法规变更,影响计划之执行时。

5、遭遇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或其它不可控制因素,严重影响计划执行时。

6、原计划预算(资源)增减,必须修正计划时。

(二)列管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撤销其管制:

1、投资计划奉核定并案或分案办理时。

2、政策或情势变更应予停止举办时。

3、主办事业编并裁撤,原列管计划无法实施时。

4、原奉核定之资源条件消失无法办理时。

八、调整列管进度与撤销管制之作业规定:

(一)列管计划申请调整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应在计划结束三个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请,但可将未能符合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之原因,记载于考评报告内。一级列管计划由本部核转行政院主管机关转陈行政院核定;指定及二级列管计划由本部核定;三级列管计划由主办事业核定,报本部备查。

(二)列管计划申请调整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时,应详述理由列明依据条款,并检附:修正后之作业计划、网状图、计划修正前后实施期间对照表(表式四)及计划修正前后投资效益对照表(表式五)各乙式十份。一级列管计划另依「行政院经建会列管计画管考作业补充规定」检附作业计划书附表等管考数据。

(三)一级列管计划分年、分项进度之调整,如不涉及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之调整,各主办事业应叙明理由并修正后之作业计划、作业计划书附表及网状图送本部核定后,报行政院主管机关备查,并副知行政院研考会。指定、二级或三级列管计划分年、分项进度之调整,如不涉及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之调整,由各主办事业核定并叙明理由并修正后之作业计划及网状图送国营会备查。

(四)列管计划申请撤销管制时,应详述理由列明依据条款,在计划结束三个月前提出。一级列管计划由本部核转行政院主管机关转陈行政院核定;指定、二级及三级列管计划由本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五)一级、指定及二级列管计划于开始营运后,如尚有其它外围杂项工程尚未完竣,主办事业得申请降低其列管等级。

(六)列管计划申请调整列管进度或撤销管制,如涉及资本支出预算或计画内容变更,应另依「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七)列管计划变更内容,如未涉及调整列管进度或撤销管制,应依前项算执行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九、修正计划内容:

(一)列管计划于年度进行中,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依「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

1、因情势变迁,或为配会业务需要,计须予修正,但不影响原计昼目标及投资总额者。

2、因计划内容部分变更,或因外在因素,致超过投资总额者。

3、因计划内容及预算整个变更者。

(二)列管计划内容变更时,应详述理由列明依据条款并检附修正后之作业计划、网状图、计划修正前后投资效益对照表(表式五)、计划修正前后变更项目对照表(表式六)、及计划修正后之投资计划书各一式十份。

十、成效考评与年度工作考核:

(一)列管计划如需申请停办、缓办、调整原核定开始营运日期(或完工日期)、变更计划内容或调整预算者,各主办事业应检讨其原因,对有关人员依相关奖惩规定处理后,再依本要点办理。

(二)国营会应于年度终了,依照行政院有关规定,就当年度各级列管计画之执行成效,通知各事业进行考评。

(三)一级列管计划之执行成效考评,由行政院核定,指定及二级列管计画由本部核定,三级列管计划由各主办事业自行核定。

(四)本部应于年度终了,依照行政函颁作业要点及「经济部所属事业年度工作考成实施要点」有关规定,就列管计划有关事项,并案办理年度工作考核。

(五)各列管计划执行成效考评案中有关改进建议事项及年度工作考核案中有关指示事项,经考核机关核定后,由国营会通知各事业依照办理,并继续对实际办理情形追踪。

十一、本要点自核定后实施,其修正亦同。

停止适用「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制考核要点」
台湾当局
经授营字第932029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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