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08号文精神,依据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成交量及人民币资金状况,对几家银行的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进行了调整。各行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本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调整到本通知规定数额。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9.2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2.5亿美元 中国银行30.6亿美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6亿美元 中国投资银行4200万美元 交通银行2.44亿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9700万美元 中国光大银行2500万美元 华夏银行1300万美元 广东发展银行2500万美元 深圳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招商银行2500万美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福建兴业银行1300万美元 合计: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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