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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外汇和外汇债券投资汇款(豁免和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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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1号法案,1991年9月18日]

关于接收外汇汇款和持有外汇债券的豁免法案和对于汇款和债券及与此相关的事项和附带事项免收直接税的法案。

鉴于难于维持收支平衡的状况,有必要吸引大量外汇;

为了吸引外汇,作为权宜之计,对某些接受上述外汇汇款和持有上述债券的人,实行一定程度的豁免和免税;

本法案由议会于印度共和国建国第42年制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序言

第一条:小标题及范围
(1)本法案可以称为《外汇和外汇债券投资汇款(豁免和免税)法,1991》。

(2)本法案在印度全境内有效。


第二章:外汇汇款

第二条:定义
除非本章中另有要求,以下定义均以本条解释为准:

(a)“接收人”是指《所得税法,1961》第2条第(31)款规定的收到本章中规定的任何汇款的人;

(b)“汇款”是指印度境外的居民在本法案实施之日起,但在特定日期之前,以汇票、旅行支票、印度境外的办理支票汇款业务的银行支票、电汇、信汇、汇款单的方式向境内居民汇入的外汇或根据按《外汇管理法,1973》制定的规则通过在印度保留的非居民(外国)账户、非居民外币账户或非居民外币特殊存款账户向境内居民转账的外汇。

解释——在本款中,“特定日期”是指1991年12月1日,或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就此规定的1991年12月1日之后的日期;

(c)本章中使用的但没有定义的其他所有用语和措辞,在《外汇管理法,1973》中有定义的,应分别对应该法案中的规定。


第三条:豁免
(1)尽管目前生效的法律中另有规定,——

(a)根据印度储备银行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规定的关于本章中的接收汇款的方案,不得要求任何请求豁免的受领人为任何目的透露该汇款的性质和来源;

(b)不得依照任何法律对受领人接收汇款的事实进行审查或调查;

(c)在与任何犯罪有关的诉讼中或在判处刑罚时,不得涉及到受领人接收汇款的事实并不得以此事实作为证据。

(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a)根据下列条款规定汇入印度的外汇:

(i)《外汇管理法,1973》;

(ii)根据《外汇管理法,1973》对《所得税法,1961》所作的解释,

外汇汇入印度的期间尚未届满或该期间被延长,在本法案实施之日,中央政府、印度储备银行或其他机构在延长期尚未届满时,以任何方式作出的规定;

(b)对于根据《印度刑法典》第IX章或第XVII章、《麻醉品和治疗精神病的物品法,1985》、《恐怖主义者和分裂活动(预防)法,1987》、《防止贪污法,1988》应受惩罚的罪行或为强制执行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起诉。

(3)中央政府应将第(1)款(a)项中通知的方案在作出通知后尽快地提交到国会各个议院。


第四条:对于某些案件中不涉及到汇款的情形,
在不损害第3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条件下,——

(a)根据《所得税法,1961》进行的诉讼中,不得涉及本章中规定的接收到的汇款,特别是不应授予受领人请求抵销或免于征税、再征税、上诉、仲裁、根据上述法案进行的其它诉讼或对其接收的汇款重新征税、再征税的资格。

解释——为避免产生怀疑,特此声明《所得税法,1961》中的条款适用于受领人汇款额增加或产生的收入或被认为是汇款额增加或产生的收入;

(b)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按《财产税法,1957》计算纳税人的净资产时,不得包括其接收到的本章中规定的汇款。


第五条:定义
(1)除非本章中另有要求,以下定义均以本条解释为准:

(a)“外汇债券”是指依照《印度国家银行法,1955》设立的印度国家银行根据印度储备银行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但在特定日期之前作出的投资方案发行的债券。

解释——本款中的“特定日期”是指1991年12月1日,或中央政府以《政府公报》通知的形式,就此规定的1991年12月1日之后的日期;

(b)“非居民印度人”是指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印度公民或具有印度血统的人。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可以认为其具有印度血统——

(i)本人、其父母一方或其祖父母一方依照《宪法》或《国籍法,1955》的规定是印度公民的;

(ii)在任何时候持有印度护照的:

具有巴基斯坦或孟加拉共和国国籍的不得认为其具有印度血统;

解释2——具有印度血统的人的配偶(具有巴基斯坦或孟加拉共和国国籍的除外)也应认为其具有印度血统;

(c)“海外法人”是指非居民印度人持有股权的、依照印度之外的国家的法律设立的任何机构、协会、团体,无论该组织是否是法人;

(d)本章中使用的但没有定义的用语和措辞,在《外汇管理法,1973》中有规定的,应分别对应于该法案中的规定。

(2)中央政府应将根据第(1)款(a)项通知的方案,在通知发出后尽快地提交到国会各个议院。


第六条:免税
(1)尽管《财产税法,1957》、《赠与税法,1958》、《所得税法,1961》、《外汇管理法,1973》、《外国捐赠(规章)法,1976》中另有规定——

(a)非居民印度人或海外法人持有外汇债券的或印度居民接受上述非居民印度人或海外法人赠与的此类外汇债券的,不得要求其为任何理由透露该债券的性质和投资来源;

(b)不得根据上述法案对(a)项中规定的人持有上述债券的事实进行审查或调查;

(c)在根据上述法案进行的任何犯罪诉讼中或判处刑罚时不得涉及(a)项中的人持有的上述债券的事实,并不得以此事实作为证据。

(2)第(1)款不适用于依照下列条款汇入印度的外汇——

(i)《外汇管理法,1973》;

(ii)根据《外汇管理法,1973》解释的《所得税法,1961》,

上述外汇汇入印度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被延长的,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或其他机构,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该延长期未届满时,以任何方式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某些案件中不涉及外汇债券的情形,
在不损害第6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条件下,——

(a)《所得税法,1961》的条款不适用于外汇债券的利息增长;

(b)《财产法,1957》的条款不适用于外汇债券;

(c)《赠与税法,1958》的条款不适用于成为印度居民的非居民印度人赠与外汇债券的情形。

外汇和外汇债券投资汇款(豁免和免税)法
1991年第41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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