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


    第三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


    第五条 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


    第六条 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TSCH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


    第七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 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 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经纪行的印鉴。


    第十七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保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客户应按照外汇期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实盘及其它有关合约买卖事宜办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要与客户签订风险投资公开声明和偿还债务保证书,要严格按照客户的入仓和平仓指令进行每笔交易。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要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入仓的落单和平仓的结单资料交给客户,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对客户的盈亏应实行每天清算制度,盈亏分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客户。对客户的盈亏应以保证金的外币币种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第二十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收取客户的外汇现汇或现钞作为保证金,不得收取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各种外币币别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存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客户保证金只能用于外汇期货业务经营所发生的收支范围,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挪作它用。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0%。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随时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只能收取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资金损益和利润情况及其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有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系统记录和保存与交易有关的各种帐目、文件、电话录音等材料,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时要对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和境外经纪行入市资金交易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外汇期货交易有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开设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 条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 条第一款和第 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严重违规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勒令其停业,并限在一个月内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对违反操作规程,构成诈骗性质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依据情节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   下一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6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