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二)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三)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应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增加。
贸易与非贸易的海上、陆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 揽货、订舱、包舱、租船、包机、国际多式联运、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缮制单证、签发提单、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结算运杂费等业务。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必须是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工作有关的企业。 (二)投资者须有3年以上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代网点。
中方合营者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应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然后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征求意见,获得同意后再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上报以下文件: 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报告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函; 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4.企业验资报告。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相应增加其注册资本额,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在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