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货;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货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 借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上述登记,不包括转贷款。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 ,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第六条 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他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凭《外债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外债专现汇帐户。
  
  对于未按规定领取《外债登记证》的借款单位,银行不得以其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其本息不准汇出境外。
  
  第七条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借款单位提供的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证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借款单位应当按照银行的收付凭证,将收付款项记入《外债变动反馈表》并将该表的副本报送签发《外债登记证》的外汇管理局。
  
  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外债的签约、提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等情况。
  
  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
  
  第八条 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并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
  
  (三)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的。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已借外债尚未清偿完毕的借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下一条: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5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