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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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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行库制度执行以来,由于业务的开展,制度内容修改补充之处颇多,为便于工作,特就总行八月份召集重点行库举行发行库调拨工作座谈会以前历次指示修改部分进行汇集整理,随文附发,希结合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日(53)总银发发字第627/7027号指示“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文,参照执行。本制度整理本辖属支库是否印发,由分库酌情决定处理。并望对发行库制度的意见继续收集汇报总库为荷。.
附:发行库制度(整理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人民币发行,及集中现金,便利调拨,并减少运现起见,根据中央财委会“关于建立发行库之基本精神”特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行库为中国人民银行组成部分之一,设总、分、支三级机构: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县支行设支库;中心支行设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作为督导机构(如受分库委托得代为办理支库管理及报告事宜);支行以下办事处会计独立,并代理支行办理汇兑者,因交通不便、距离支行较远、业务多收付大的营业所可酌设保管点,由直辖支库领导。同一城市内设有区、分、中心支行数个机构者,只设一个发行库,应设于业务较多之领导机构(省分行),在大城市距发库过远不便当日解库者,可在城市办事处酌设保管点,归当地库领导。区行得视辖内发行库工作繁简,于会计部门酌设发行库务科或组,协助总库进行督导事宜。  第三条 各级发行库库款为总库库款之一部分,非经规定手续,不得动用。  第四条 各级发行库,为适应工作需要,得分别编制主任、副主任、会计、保管(兼押运)、警卫(各区行统一交涉由当地公安部门配备)人员若干人;各级发行库主任与保管点主任、均由各级行行长及主任兼任,分库、中心支库副主任及会计 保管均须配备得力干部,专门从事发行库工作;支库及保管点副主任以下人员,视工作繁简酌设专职或兼任。为便于对省辖内各级库之领导检查,在分库增设库务管理员一人至二人,中心支库根据需要酌设一人,办理本库及辖内发行库之指导检查工作(无直辖库者,不设库务管理员)。  第五条 发行库职务之分掌:主任掌管全库一切之领导事宜,副主任协助主任具体掌管全库领导事宜,会计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掌管全部账务记载及电报报告,以及各种表单之编制核算事宜;保管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经管出入库及款项保管事宜;库务管理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对本库及辖内库库务管理,和向上级库编写有关库务管理总结报告,并对下级库库务督促、检查和请示报告之解答等事宜。  第六条 发行库干部之任免、管理、及教育均按照总行公布之人事制度办理之。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任务:
  一、总库:
  1.根据全国发行计划,管理发行基金,依市场需要,办理货币调整事宜;
  2.拟订全国发行库各种制度,并进行管理检查等事宜;
  3.根据全国出纳计划,办理业务缴存解拨之款项及各分库款项调拨事宜;
  4.办理汇总报告事宜。
  二、分库:
  1.根据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及库款运送事宜;
  2.根据核准之出纳计划,接受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并办理汇总报告事宜;
  3.依据辖内之调拨计划,办理所辖中心支库及支库之款项调拨,并监督其执行;
  4.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大小票之调整、兑换事宜;
  5.接受并保管当地印就之钞券入库事宜;
  6.总库交办事宜。
  三、中心支库:
  1.根据分库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及款项运送事宜;
  2.根据市场需要,办理大小票调整兑换事宜;
  3.接受银行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办理汇总转报或代各支库分别转报事宜;
  4.接受分库委托办理辖内各支库库务管理、检查及分库交解其他事宜。
  四、支库:
  1.根据分库出入库凭证,办理库款收付事宜;
  2.办理辖内各保管点库款收付及调度;
  3.接受银行业务缴存及解拨款项,办理报告事宜;
  4.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大小票调整兑换事宜;
  5.分库(或由分库委托的中心支库)交办事宜。
  五、保管点:
  1.根据上级库命令,办理库款收付无上级库命令,不准出库;
  2.直辖上级库交办事宜。  第八条 发行库建立独立垂直系统之会计制度,不得与业务会计、金库会计相混淆。会计组织采总 分、支三级制(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独立账簿记载。各保管点则为代支库收付保管及库存之账务记载,不算一级独立会计单位。各级库均不得与业务发生直接之债权债务关系(经特别规定者例外)。  第九条 各级发行库之款项调拨,采逐级负责制,各分库之款项调度及支付,均由总库掌握办理。中心支库及支库之款项调度,由分库掌握办理;保管点之款项调度,归直辖上级库办理。  第十条 发行库款之收付及保管,均为人民币。其他货币及金银实物,无总库命令,均不得出入库。  第十一条 待整理券原则上不准入库,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该库库存总数百分之一,并限期半个月内。由交款行负责临随整理,不得积压。  第十二条 通过发行库调拨、清算之银行汇差款及联行调拨款必须严格分开处理,不得混淆。联行调拨款除机动款外,应按“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一律以现金通过发行库代为调拨,逐级负责,逐级清算。凡属辖内联行调拨之一切凭证及报告均不上报,联行调拨款上缴或下拨,一律采用行库合并通知(电报或电话)办法处理,由行方主动发电,经库方加次数及密押。  第十三条 汇差款及联调款均以千万元为单位,千万元以下数目并入次日凑足千万元时出库或入库。记账单位为元。  第十四条 大小票之兑换均由各库自行掌握办理,兑换后谨登记本币保管簿,不必上报。  第十五条 发行库之库房设备及干部费用与一切经费开支均归当地行负责列入预算内报销。第十六条 发行库机构之增设与撤销,分库需经区行同意,报请总行批准;中心支库、支库应逐级报呈区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发行库库款之出入,除印刷厂交来之新券可整箱出入外,其他回笼货币必须卡捆,清点大数,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交库款项当面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单证保存年限,电报留底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应呈请上级库批准销毁之。其他单证账簿表报照业务会计规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依业务会计规程办理之。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一节 会计制度之确立
  第二十条 为及时精确反映全国发行库收付,及库存现钞情况,便于进行全国各地之大小票调整,作到款项灵活调度,特订定统一全国发行库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行库会计制度,采总、分支三级独立制(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按各级库任务需要,专设科目记载,以集中表示全国库款之收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保管点不算会计独立单位,所收付之款项,均为代替直辖上级库记载。保管点款项收入与支出,皆以直辖上级库为对象。  第二十三条 发行库会计制度,为发行会计之一部分,不设经费会计。 第二节 会计科目(分三类共十一个)
  第二十四条 负债类科目:
  一、发行基金(总库用):凡完成券入库,财经款项之拨付,均归此科目处理,以发行会计立户。
  二、准备基金(总库用):凡行方向发行库交取之一切款项,均归此科目处理,以各分库立户。
  三、已拨未付(各级库用):归拨款库记载,凡拨款库(上级库)已办拨出手续,而付款库尚未出库时,归此科目处理,分别以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及保管点立户,当接到付款库款项出库报告时,将此科目结平(转收“××库往来”或“存放保管点”转付“已拨未付”)。
  四、银行寄存款(各级库用):为当地行一种临时性的寄存款,临时可以支取,不准透支,以当地行立户。  第二十五条 资产类科目:
  一、库存券(各级库用):即为现金科目,其余额表示各级库本身库存现钞实数。
  二、已拨未收(各级库用):归拨款库记载,凡拨款库(上级库)已办拨出手续,或已送现款,而收款库尚未入库时,归此科目处理。分别以分、中支、支库及保管点立户,当接到收款库款项入库报告时,将此科目结平。
  三、存放保管点(分、中支、支库用):凡保管点代直辖上级库收付之一切款项,归此科目处理,以保管点立户。
  四、暂付汇差(分、中支、支库用):凡行方解付巨额汇项,收款单位确实用现而业务库存无力垫付时,或大宗汇款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后,当日必须钜额用现时,须由行方填具暂付汇差申请书经行长或副行长签章后,连同汇款凭证向发行库取款,发行库在付款后(于划汇凭证上盖“业已暂付”戳记,即将凭证退还行方)暂付此科目,该科目当晚必须结清,不得留余额。  第二十六条 资负共同类科目:
  一、总分库往来(总、分库用):凡分库代总库收付之一切款项及总、分库间一切款项往来均归此科目处理;总库以分库立户,分库以总库立户(此科目总库在资产类,分库在负债类)。
  二、分支库往来(分库及中心支库、支库用):凡中心支库及支库代分库收付之一切款项,及分库与中心支库、支库间之一切款项往来,均归此科目处理,分库以中心支库及支库立户,中心支库及支库以分库立户(此科目分库在资产类,中心支库及支库在负债类)。
  三、中支库往来(中心支库、支库用):凡支库代分库收付之一切款项往来,经中心支库汇总转报者,用此科目处理;中心支库以支库立户,支库以中心支库立户(此科目中心支库在资产类,支库在负债类)。 第三节 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传票共分四种,通用业务会计传票:
  一、现金收入传票;
  二、现金付出传票;
  三、转账收入传票;
  四、转账付出传票;
  五、出入库凭证注明代传票者,可代替现金或转账传票;惟凭证金额发生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收付时,应制转账传票,采用一部转账方法处理之,并将原凭证作附件。
  六、业务简单之发行库可不用“传票”,以日记账方式代替(无保管点的发行支库可用收付记录簿记载,并毋须制收支核算表)。 第四节 账簿组织
  第二十八条 总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以科目立户。根据各科目合计表反方记载(库存券根据库存券日记账收付合计数字原方记载),各科目之余额,表示各分户账之总数。每月底应结出“本月总数”“本月底累计数”用红字填入收付方。  第二十九条 各科目分户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以各科目内之各户分别立户,根据传票反方记载之。  第三十条 本币保管簿(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此簿以券别立户,以现金方式记载之(不反方)。其各户余额之总和,即为库存券之实数,由保管登记之。  第三十一条 收付记录簿(保管点或无辖属之支库用):依出入库凭证逐笔记录(不反方),采卡片式套写,其每日结算余额,即表示该库库存实数。  第三十二条 库存券日记账(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甲种账,凡现钞出入均根据现金传票逐笔记录之(不反方),其余类即表示本身库存券之实数。&nbs第五节 表报及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及时了解各库之收付、库存变化情况,并达到灵活调拨起见,采取逐级汇总报告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库库款收付及库存,均须以电报或电话当日报告上级库,上级库须连同本身收付及库存,逐级汇报总库,无电报电话设备之发行库应事先陈报分库转总库备案。其用书面报告之报表(收付记录簿或收支核算表,及汇差报告书等)应及时寄报直辖上级库。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库报告时间,均由总库统一规定,如因情形特殊,在规定时间内,电报或电话未能到达时,可就已到者列报,但须将未报库之昨日库存,并入库存项内上报,继来者归次日列报;如发现下级库收付库存报告有误,或各种报表及凭证不符时,概不得上报,并应通知下级库查询更正后再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库(包括保管点)应办之报告:
  一、收付库存报告(电报或电话):
  1.保管点:凭直辖上级库命令办理收付库款,随时报告。
  2.支库:于当日二十二时前发电报告分库,凡不能与分库直接通报通话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办法,委托中心支库代为转报:
  (一)分别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经中心支库转报分库,中心支库不必记账;分库以支库立户,支库以分库立户,报表凭证支库直接报分库。
  (二)汇总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报中心支库汇总报告分库,并记载账簿,分库以中心支库立户,中心支库以支库立户,报表凭证均经中心支库转报。
  3.中心支库:于次日八时前发电报告分库(包括按照规定“转报”或“汇总转报”支库的报告)。
  4.分库:本身及汇总所属中心支库及支库报告于次日十二时前发电报告总库。
  注:?
  (一)汇总办法:?
  (1)收付数在汇总时,应减除辖内报来之“调出”“调入”两数目及本身之已拨未收、已拨未付数。
  (2)库存数内包括本身库存、辖内库存,如辖内调拨甲库已出库,乙库未收到时,可将“已拨未收”数加入辖内库存上报,“银行寄存款”科目的余额,应从本身库存内剔除。
  (二)电报及电话电文程序:?
nbsp; (1)上级库电报挂号;?
  (2)电报次数;?
  (3)今日收;?
  (4)今日付;?
  (5)今日库存;?
  (6)本身库电报挂号;?
  (7)出入库日期。?
  二、收付记录簿(保管点或无保管点之支库报告用):根据出入库凭证逐笔记载,其收付总数应与当日报告上级库的电报或电话数目相符,一式填制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寄上级库。
  三、收支核算表(各级库报告用):根据下级库报来之收支核算表或收付记录簿及本身收付库存,按库名分别项目列入,填制二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汇差报告书(代汇差出入库清单)及时报直辖上级库。
  四、库存券别报告表(各级库报告用):根据本身库存及辖内库报来之库存券别报告,分清券别,分别库名填制二份,一份本身库留存,一份报上级库;逐级汇总,于每月准期报告一次(“银行寄存款”于经常变动之券别内减除上报)。
  五、汇差报告书(代汇差出入库清单,各级库报告用):各级行汇差报告书填制四份,一份行方留存,一份随代理行及委托行总表寄报总行;其余二份,一份库方留存,一份代出入库清单随收支核算表或收付记录簿寄报上级库,上级库收到后与电报(话)报告收付记录簿或收支核算表及账簿记载核对相符后,即依行号次序排列装订成册,逐级报总库,不另抽存。
  六、汇差出入库汇总清单(总库用):总库根据各分库报告(电报或电话)之汇差入库款及汇差出库款两项目,分别库名填制三份,一份留存,其余二份分送有关部门凭以转账。
  七、月报表(各级库用):根据总账内各科目本月之总数,本月底累计数及余额填制,各级库均填制一份呈主任核阅不另上报。
  八、余额表(各级库用):通用业务会计制度余额表,根据各科目分户账每月底各户之余额填制,各级库均填制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于下月三日前报上级库(总库送报财委)。
第三十七条 保管点当日无收付者不报,但分、中支、支库当日无收付时,须将本身昨日之库存数一并列入下级未报库昨日库存,报告上级库  第三十八条 如有电报,而无电话,或有电话而无电报,或虽有电报或电话而不能按时通报通话者,可由直辖上级库,酌定报告办法,但必须当日报出。  第三十九条 收付库存电报或电话报告时,应分别于电文前,依次编号以检遗漏。  第四十条 电报报告时,应先将电文拟妥,经核对无误后发出。  第四十一条 电话报告时,须将电文及代号拟妥,抄于电话用纸上,经核对无误后,在通话时念代号即可;报完后,应由收话员复诵一遍,以免有误。 第六节 库款之调拨
  第四十二条 库款调拨,根据逐级负责之原则,划分为:
  一、分库与分库间款项调度,均由总库命令调动之;
  二、中心支库与支库间及支库与支库间款项调动,由分库命令调动之;
  三、保管点款项之调动,由直辖上级库命令调动之;
  四、辖外各库间如因距离较近,需由辖外库调动时,必须通过其直辖上级库办理之。  第四十三条 划拨方法:
  一、电报或电话;
  二、书面命令:支付命令及入库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调拨手续:
  一、凡上报库对辖内各库,进行款项调拨时,各级库,应办理如下手续:
  1.凡甲库向乙库调度时,上级库以电报、电话或支付命令及入库通知书,同时通知甲、乙两库,凭以调出与调入,并以“已拨未付”甲库户与“已拨未收”乙库户转账,接到甲库款项运出报告时,转收“××库往来”甲库户,转付“已拨未付”甲库户;接到乙库收到款项报告时转收“已拨未收”乙库户,转付“××库往来”乙库户;
  2.凡甲库款项起运时,现付“××库往来”上级库户,必须填制送款凭单;乙库收到款项时,与上级库电报(话)核对无误后,凭以入库,现收“××库往来”上级库户,并在回单上盖章退甲库,以示收到库款之凭证;
  3.甲库于库款起运后,必须按报告规定,报告上级库;乙库于收到库款后,亦须按报告规定,报告上级库。
  二、凡上级库本身向辖内库送款时,填制入库通知书及送款凭单(如以电报或电话通知时,应填送款凭单)连同现款送下级库,下级库凭以收款入库。收款库,接到上级库现款和送款单点收无误后,在送款凭单收据联盖章,退上级库,并按报告规定,报告上级库。
  三、凡上级库命令下级库向本身送款时,填制支付命令或电报、电话通知下级库,下级库凭以出库,并填制送款凭单,连同现款送上级库,按规定报告上级库。
  四、凡下级库因库款过多,须向上级库主动送款时,必须先以电报或电话呈准后,始得起运。
  在起运款项之同时,须由下级库填制送款凭单,连同款项一并送上级库,下级库以“××库往来”科目上级库户现付之,当晚以“调出款”代号报上级库;上级库接到电报后,以“××库往来”科目下级库户,与“已拨未收”库存券户转账,俟款运到核收无误后,在送款凭单收据联盖章退回下级库,并将“已拨未收”科目用现收结平之。 第七节 出入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入库手续:
  一、库款调拨入库时,均凭电报或电话及入库通知入库,不论电报或电话及入库通知,均须由主动发单之上级库加注密押,经核算入库款无误后,方得正式入库;如电报电话及入库通知,与实际现款不符时,可先作为代管,不得入库,并立即电询出款库,更正后始得入库;
  如数目相符而密押不对者,准予入库,但须电询上级库更正。?
  二、凡行方向发行库缴存汇差时,凭行方填制之“汇差报告书”(四联)如数入库,经点收无误后,由库方盖章退回行方两联,分作留存、上报之用,其余两联交库方,一联由库方存查(附传票),一联随收支核算表寄上级库,逐级汇报总库。
  三、凡下级行上缴,上级行下拨,联行调拨款通过发行库调拨时,由行方填制“联行调拨款缴款凭证”二联(于备考栏内注明“上缴”或“下拨”字样),第一联缴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四、凡上级行归还下级行所动用之联行调拨款机动款时,由行方填制联行调拨款机动款缴款凭证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缴款凭证),第一联缴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五、凡行方将款项存入发行库时,由行方填制“寄存发行库款缴款凭证”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缴款凭证),第一联缴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六、凡办事处或营业所向直辖上级行上缴资金,或上级行向办事处及营业所下拨资金通过保管点调拨时,由行方填制“内部往来拨款缴款凭证”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缴款凭证),第一联缴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七、工厂完成券入库时,凭印刷厂填制“成品入库单”(四联)点收入库,第一联成品入库存根,印刷厂存,第二联成品入库发单,发行库凭以收款留存,第三联成品入库回单,第四联成品入库报告单(用电报报告时不填此联),发行库盖章后退回印刷厂(由该厂报印制局)。  第四十六条 出库手续:
  一、库款调拨出库时,凭上级库之电报或电话及支付命令始得出库,不论电报或电话及支付命令,均须由上级库加注密押,经核算无误后,方得正式出库;如电报电话或支付命令密押不符时,得停止付款立即电询上级库,待示复后,再行出库。
  二、凡行方向发行库提取汇差款时,凭行方填制之“汇差报告书”(四联)如数出库。出库后,由库方盖章退回行方两联,分作留存、上报之用;其余两联交库方,一联由库方存查(附传票),一联随收支核算表寄上级库,逐级汇报总库。
  三、凡联行调拨款行方向发行库取现时,由行方填制“联行调拨款取款凭证”(二联)第一联取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四、凡行方向发行库提取机动款时,由行方填制“联行调拨款机动款取款凭证”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取款凭证),第一联取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五、凡行方从发行库提取银行寄存款时,由行方填制“寄存发行库款领款收据”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取款凭证),第一联取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六、凡办事处或营业所接到支行的下拨款,或支行收到办事处或营业所上缴款,从发行库取现时,由行方填制“内部往来取款凭证”二联(通用联行调拨款取款凭证),第一联取款凭证发行库代传票,第二联行方传票。 第八节 报告之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为求上级库与下级库报告数字准确,账簿记载数字真实起见,特订定报告事后审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为达及时纠正错误计、决定报告之审核为逐级负责制。
  一、支库发现保管点报来之“收付记录簿”,与是日报告不符时,应即迅速查询,如确有错误,除冲正本身账目外,并即电告上级库冲正。
  二、分库发现中心支库及支库(或按规定中心支库发现支库)报来之“收支核算表”与是日报告不符时,应即电下级库查询,待下级库更正报告到达后,如确有错误,除冲正本身账目外,并即电告总库冲正。
  三、总库发现分库报来之“收支核算表”与是日报告不符时,应即电询冲正,收到下级库冲正报告后,即行冲正。 第九节 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发行库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解除其职务时,必须有新任人员接管,为划清前后责任及便于工作计,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交接。  第五十条:发行库人员之交接:
  一、主任、副主任:应将发行库全面情况及发行库尚未解决之问题等,用书面说明(有关数字统计,应根据账簿造表)。印鉴、密押、代号、库户副钥匙等,应造册移交,移交册一律复写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备案。
  二、会计:
  1.根据各项账册编造余额表,复写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接管人除以表与账核对外,将各科目分户账余额与总账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交按双方须在各项账册最后一笔余额上及经管人员一览表(格式与行方通用)分别盖章,办理交接。
  2.传票、单据收付记录簿、电话留底、电报留底、支付命令留底、入库通知留底等分别编号造表复写一式二份,接管人清点无误后,即行盖章,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
  三、保管:
  1.根据本币保管簿编造余额表,复写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接管人除以表与库存逐项核对外,对回笼券应点捆卡把,完成券必要时可开箱抽查,库存数应与总账库存券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在本币保管簿每种券别最后一笔余额上盖章,并在账末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分别盖章,办理交接。
  2.库房钥匙、木箱、麻袋、布包等,应造列清单,复写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由接管人进行清点盖章。
  3.主任或副主任保管之库房副钥匙,应由接管人重新加封盖章。
  四、库务管理人员,除将本库情形作书面说明外,并将本库及辖内库公文、档案、报告等,亦应造表复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上级库。br>  五、主任、副主任之交接,应呈上级库派人监交,会计、保管、及库务管理人员之交接,由库主任监交。  第五十一条 接管人事后在账簿记载中或对外往来中,发现与事实不符之处,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发行库其他人员之调动,可视具体情况,由库主任酌情规定办法办理交接。第五十三条 发行库人员,因事请假或外出时,得视期间之长短,如系临时性者,可仅将工作中主要与急待解决之问题,由库主任指定代理人,予以交代;如期限较长,亦应由库主任指定专,人照交接手续办理交接,以明责任。 .
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总银发发字第665/7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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