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3年8月28日


关联法规:    

    
附件1            中国境内银行挂牌收兑货币
┏━━━━━━━━━━━━━━┯━━━━━━━━━━━━━━┯━━━━━━━━━━━━━┓
┃     货币名称     │     货币名称     │     货币名称     ┃
┠───────┬──────┼───────┬──────┼───────┬─────┨
┃   英镑   │  GBP   │  瑞典克朗  │  SEK   │ 澳大利亚元 │  AUD  ┃
┠───────┼──────┼───────┼──────┼───────┼─────┨
┃   港币   │  HKD   │  丹麦克朗  │  DKK   │ 西班牙比塞塔 │  ESP  ┃
┠───────┼──────┼───────┼──────┼───────┼─────┨
┃   美元   │  USD   │  挪威克朗  │  NOK   │   欧元   │  EUR  ┃
┠───────┼──────┼───────┼──────┼───────┼─────┨
┃  瑞士法郎  │  CHF   │ 奥地利先令 │  ATS   │  芬兰马克  │  FIM  ┃
┠───────┼──────┼───────┼──────┼───────┼─────┨
┃  德国马克  │  DEM   │ 比利时法郎 │  BEF   │  澳门元  │  MOP  ┃
┠───────┼──────┼───────┼──────┼───────┼─────┨
┃  法国法郎  │  FRF   │ 意大利里拉 │  ITL   │ 菲律宾比索 │  PHP  ┃
┠───────┼──────┼───────┼──────┼───────┼─────┨
┃  新加坡元  │  SGD   │   日元   │  JPY   │  泰国铢  │  THB  ┃
┠───────┼──────┼───────┼──────┼───────┼─────┨
┃  荷兰盾  │  NLG   │  加拿大元  │  CAD   │  新西兰元  │  NZD  ┃
┗━━━━━━━┷━━━━━━┷━━━━━━━┷━━━━━━┷━━━━━━━┷━━━━━┛
  注:本表所列货币为目前境内银行实际挂牌收兑货币。如有银行挂牌收兑其它货币,也应纳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范围。
附件2
┌─────────────────────────────────────────────┐
│┆                                            │
│┆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No                │
│┆       Permit for Taking Foreign Currorcy out of the Customs Territory      │
│┆                                            │
│┆┌───────────┬─────────────┬───────────────┐ │
│┆│携带人姓名及护照号码 │             │  左列准予携带出境,请查验 │ │
│┆│Name of the Holder  │             │放行。            │ │
│┆│and Passport Numder  │             │               │ │
│┆├───────────┼─────────────┤               │ │
│┆│国 籍        │             │  此致           │ │
│┆│Nationality      │             │               │ │
│┆├───────────┼─────────────┤  签发银行  年  月  日│ │
│┆│前往目的地      │             ├───────────────┤ │
│┆│Destination      │             │               │ │
│┆├───────────┼─────────────┤               │ │
│┆│携带币种及数额(大写) │             │               │ │
│┆│Description and Amount│             │               │ │
│┆│(amount to be given in│             │               │ │
│┆│words)        │             │               │ │
│┆├───────────┼─────────────┤               │ │
│┆│有效期限       │ 截至  年  月  日 │               │ │
│┆│Auailable Period   │             │ 外汇局签章         │ │
│┆└───────────┴─────────────┴───────────────┘ │
│┆                                            │
└─────────────────────────────────────────────┘
附件3             补办证明
外汇局:
  兹有(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因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金额(数额及币种) ),申请补办。经审查,其提供的补办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建议给予补办。
                          (银行印章)
                          ××年×月×日
  说明:1、《补办证明》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
     2、《补办证明》由各银行按照以上格式自行印制,签发时加盖银行印章有效。
附件4: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年 月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类 别│      携 带 证 数 量   │       携 出 金 额    ┃
┠───┼──┬─────────────┼──┬─────────────┨
┃   │总数│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  │总额│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  ┃
┠───┼──┼─────────────┼──┼─────────────┨
┃ 居 民│  │             │  │             ┃
┠───┼──┼─────────────┼──┼─────────────┨
┃非居民│  │             │  │             ┃
┠───┼──┼─────────────┼──┼─────────────┨
┃ 合 计│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银行应当根据本行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外汇局应当根据本局所辖地区内各银行报送数据和外汇局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新加坡、泰国等六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下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