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镇土地标售标租投资计画审查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新市镇开发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计划,系指投资人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附具之投资计划。 第 3 条 投资计划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资土地标示。 二土地使用分区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设内容概要。 四营运计划。 五投资进度表。 六财务计划。 七得标后价款缴付计划。 八其他必要之事项。 前项第五款投资进度表包括各阶段设计完成时间、开工时间、工程施工进度及竣工时间等。 第一项第七款价款缴付计划选择分期缴付者,应依主管机关公告之缴款期数、时间及每期缴付价款百分比逐项填写。 参与标租土地者,免填写第一项第七款事项。 第 4 条 投资人应于投资计划上加盖印信及骑缝章,并于涂改处用印。 第 5 条 投资计划送达主管机关后,投资人不得要求修改、更正、抽换或撤回。但经主管机关初审通知限期补正者,不在此限。 第 6 条 投资计划之各阶段投资进度及建设内容,应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新市镇开发建设期限及最低建设使用程度。 前项最低建设使用程度,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投资建设之建筑改良物价值不低于所投资土地依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所估定地价之百分之二十者。 二投资建设之建筑改良物总容积不低于所投资土地法定容积之二分之一者。 投资人采分期分区开发投资者,其第一期投资建设之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得低于所投资土地依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所估定地价之百分之十或其投资建设之建筑改良物总容积不得低于所投资土地法定容积之三分之一。 第 7 条 主管机关受理投资计划后,应拆开投标文件,就投资人检送之文件及资料予以初审;并当场于标单封加盖印信后封存。 投资人检送之文件及资料经初审不合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前项补正事项,不包括标单封。 第 8 条 经依前条规定初审合格之投资计划,主管机关应就下列事项复审: 一建设目的及内容应符合新市镇开发计划。 二营运计划应符合新市镇开发时程。 三各阶段之投资进度及建设内容应符合新市镇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及最低建设使用程度。 四财务计划之投资报酬率、投资效益分析、风险之评估及因应措施。 五投资资金来源及调度计划。 六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具体审查项目及审查基准,由主管机关视投资个案特性定之。 第 9 条 主管机关办理前条复审时,得斟酌投资个案特性,邀集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召开审查会议审查。 前项审查会议成员人数七人至十一人,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成员人数合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主管机关聘任。主持人由主管机关指派之。 第 10 条 主管机关召开投资计划审查会议时,应逐案进行审查,并得个别通知投资人或其授权人列席说明及接受询问。投资人未列席者,不影响审查会议之进行。 第 11 条 主管机关应于开标日七日前以限时挂号通知投资人投资计划审查结果。 前项投资计划审查结果,仅限参与各该标案投标使用。 第 12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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