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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95年度补助办理人力资本提升相关国际研讨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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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3727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5月7日职企字第0940011468号令核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训练要点」。

二、目的:为提升国家人力资本素质与国际竞争力,藉政府与民间力量之资源整合,办理国际研讨活动。透过国际研讨活动之专业讲者知识分享及与会者经验交流,以提升国家整体人力素质,并促进国际交流。

三、补助国际研讨活动议题范围:

(一)全球化人才培训企业绩效衡量。

(二)全球化人力资源标竿与策略。

(三)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创新与创造力之研讨。

四、补助对象:教育部核准设立之各级学校、依法设立许可或登记之职业训练机构、依法设立之劳工、工业、商业团体、各行(职)业专业团体、各研究机构、财(社)团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关团体。

五、补助经费及限制:

(一)每案补助金额以所提计划书总经费之70%为上限。

(二)每一提案单位限提一案。

(三)所送计划应按本局核定内容确实执行,如有变更事宜,应事先书面报经本局同意始得变更。

(四)所送计划不得重复接受其它政府单位补助。

六、计划执行期间: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止。

七、审查方式:由本局上网公开征求提案后,再由本局邀集产、学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审核决定,本局得视需要请提案单位进行简报。

八、申请程序:

(一)提案单位应备齐下列文件一式15份(以纸张A4大小单面及中文横式书写),向本局提出申请补助:

1.核准立案登记文件、组织章程影本各一份。

2.计划书(如附件一)。

3.计划经费概算表(如附件二),经费项目请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训练要点」之四、(二)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编列。

4.95、年度补助在职训练相关研讨活动计划审查表(如附件三),(请填写基本数据及审查项目说明)。

5.其它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二)申请期限:

提案单位备齐上述表件,于94年11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凭)

挂号邮寄至本局,通讯数据如下:

机关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企业训练组送件地点:(103)台北市大同区延平北路2段83号4、楼收件人:高逸飘小姐

联络电话:(02)85902578

(三)评审原则及结果通知:

1.设立证书及组织章程之任务是否与计划相符。

2.活动提案与本补助计划目标之相符性、提案单位提案之执行能力、研讨活动内容规划与提案达成预期绩效之可行性。

3.本局于94年12月31日前各别以公文通知申请单位审查结果;不合格之单位,不另退回原件。

九、结案及核销:

(一)各提案单位于整体计划执行完成后14日个工作日内,应检齐下列表件函送本局办理经费核销事宜:

1.检附发票或请款收(领)据办理核销(如附件四)。

2.执行成果报告(如附件五)。

3.经费支出明细表(如附件六)。

4.其它本局要求检附之书表文件暨对象。

5.受补助之单位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及审计单位必要时得派员抽查。

(二)本局补助之款项,不得移作核定计划以外之用途,经查有不实或径自变更计划内容暨执行相关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补助。

十、本研讨会计划每场与会人数应达150、人以上,参与者国籍至少含括三国以上。

十一、经费来源:本计划由本局当年度就业安定基金支应。

十二、本局已核定办理研讨会之单位,应将本局列为主办单位,并请事先提供名额邀请本局相关人员参与。

十三、本计划非属职业训练计划,以职业训练计划提案者,本局将不予审核,并不另退回原件。

十四、其它补助标准、经费使用限制、执行考核方式等规定详如「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训练要点」之规定办理。

十五、本计划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95年度补助办理人力资本提升相关国际研讨活动计划
台湾
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940037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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