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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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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第一条 目的;适用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确定某些通常适用于由亚行特别资金所进行的贷款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 第二款条例的适应范围。在亚行用特别资金进行贷款方面,与亚行签定的任何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可以规定,协定有关各方应接受本条例的规定。在任何这类协定规定的范围内,本条例视同全部写入协定中,以同等的效力适用于协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起指导作用。对任何这类协定而言,未经协定各方同意,废除或修改本条例一律无效。
  
  第一条 第三款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假如一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与本条例发生矛盾,视情况可以以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定义;范围;标题
  
  第二条 第一款定义。除了本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不论用在本条例中,还是用在本条例适用的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其意义如下:
  
  1、“银行”一词是指亚洲开发银行。
  
  2、“成员”一词是指亚行成员。
  
  3、“贷款协定”一词指的是本条例适用的具体贷款协定,即使这样的协定会不断修改,但本条例依然适用,这样的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所有对贷款协定的补充协议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
  
  4、“贷款”一词是指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
  
  5、“贷款帐户”一词是指亚行以借款人的名义在自己的帐上开的,或是要开的帐户,该项贷款的金额已存入或将存入该帐户。
  
  6、“借款人”一词是指贷款协定的一方,就是亚行已同意将这笔贷款给予的一方。
  
  7、“担保协定”一词是指具体的担保协定,它为贷款提供担保,而且即使这样的协定不断地进行修改,本条例也适用的担保协定。这一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该担保协定的全部补充协议和担保协定的全部附表。
  
  8、“担保人”一词,如果存在担保协定的话,是指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协定的一方。
  
  9、“项目”一词是指亚行同意给提供货款的项目或规划,在贷款协定中加以描述,而且经亚行和借款人同意可以对该描述不断进行修正。
  
  10、“项目执行机构”一词是指对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项目负责实施的实体机构。
  
  11、“项目协议”一词,如果存在项目协议的话,是指亚行和项目执行机构之间的项目协议,是贷款协定中所提到的项目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这样的词包括项目协议的全部补充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所有附表。
  
  12、“生效日期”一词是指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生效的日期。
  
  13、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货币”一词是指这样的货币,其在所指的时间内是在那个国家或地区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合法货币。
  
  14、“当地货币”一词是指在其领土上执行项目的成员的货币。
  
  15、“外国货币”一词指的是不同于当地货币的任何货币。
  
  16、“可兑换货币”一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亚行这样规定的任何货币。
  
  17、“美元”一词或“$”符号是指美国货币。
  
  18、“特别提款权”或“SDR”一词指的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它的协定款项而定值的特别提款权。
  
  19、“当地开支”一词指的是以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成员的货币而发生的或将发生的开支,用来支付在这样的成员领土上生产的贷物和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用于这类物资和服务进品部分的开支。
  
  20、“国外开支”一词是指不同于当地开支的任何开支。
  
  21、“外债”一词是指以当地货币以外的任何媒介所支付的任何债务,不管这样的债务无条件地还是可以由债权人加以选择用其他这类媒介来进行支付。
  
  22、“扣押权”一词包括抵押权,典当权,冲帐权,特权和各种优先权。
  
  23、“财产”一词包括财产,收入及任何形式的债权。
  
  24、“税”一词包括进口税,税,任何形式的手续费和关税、不论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生效之日,还是在生效之后所征收的。
  
  25、凡提到债务关系之处,这种关系包括承担债务或担保债务。
  
  26、“特别资金”一词指的是在亚行协定条款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亚行特别资金。
  
  27、“手续费”一词指的是根据第三条第二款对贷款收取的手续费,包括利息。
  
  第二条 第二款范围。除文中另有要求,本条例中提到的条或款是本条例的条或款。
  
  第二条 第三款标题。条款的标题和内容目录仅为了便于参考。
  
  第三条 贷款帐户;收费;偿还;付款地点
  
  第三条 第一款贷款帐户。贷款金额将拨入贷款帐户并可根据贷款协定和本条例从中提款。
  第三条 第二款手续费。根据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收费率,不断地对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而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从由贷款帐户提款的各自日期算起。
  
  第三条 第三款收费的计算。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以一年12个月,360天,一个月30天来计算。
  
  第三条 第四款偿还。
  
  (a)由贷款帐户上所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应根据贷款协定的分期偿还债务附表进行偿还。
  
  (b)借款人在支付全部应付手续费,并提前45天通知亚行(通知期限亚行可以放弃或缩短)后,可以提前偿还(i)届时尚欠的全部贷款本金或(ii)一次或多次到期的全部本金,只要在这样的提前偿还日期,不会在提前偿还这一部分之后到期代款任何部分出现未偿还的现象。
  
  第三条 第五款付款地点。贷款的本金、手续费和其他收费应在亚行合理要求的地点支付。
  
  第四条 货币的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贷款的面值。凡贷款金额以下列方式之一表示者:
  
  (a)以特别提款权,或者
  
  (b)以和特别提款权金额等值的各种货币(例如,以不同货币所表示的金额相当于xxx特别提款权),则该贷款将被认为是以特别提款权来表示面值的。
  
  第四条 第二款提款货币。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商议,由贷款帐户的提款,不是分别用为支付或将要支付由贷款资金提供经费的物资和劳务费用所用的货币,就是用亚行可以随时选择的一种货币或数种货币。
  
  第四条 第三款偿付本金的货币。贷款的本金将以贷款帐户上提取的几种货币来偿还,并且以每一种货币偿还的金额应等于以那种货币提取的金额。假如提款是用亚行为这样的提款用另一种货币而购买的任何货币进行,那么贷款这样提取的部分将认为是为本款目的而以其他货币从贷款帐户提款。虽然本款有以上规定,但借款人和亚行可以同意作为支付货币代替黄金或任何可兑换货币。
  
  (b)除了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贷款以任何特别货币偿还部分将以亚行不断规定的分期进行偿还,只要在每一到期日期偿还的贷款部分将保持在贷款协定的分期偿还附表所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 第四款支付手续费的货币。对任何贷款所征收的手续费将以这部分贷款部分的本金支付所用的货币支付。
  
  第四条 第五款支付特别承诺费的货币。根据第五条第二款收取的特别承诺费将以亚行和借款人同意的一种货币或数种货币支付。
  
  第四条 第六款购买货币。在借款人以亚行随时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支付根据贷款协定需要支付的本金、手续费以及其他收费的足额资金时,亚行应借款人要求并以亚行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尽力购买借款人为上述付款所需要的任何货币。在购买所需要的货币时,亚行将做为借款人的代理人,只有当亚行以所需要的货币收到这样的付款,而且达到所需要的数量时,借款人才能被认为已支付了贷款协定所要求的付款。
  
  第四条 第七款货币的定值。一旦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来说需要以另一种货币来确定一种货币的值时,以一种货币来确定特别提款权的值或以特别提款权来确定一种货币的值时,这样的值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 第八款付款方式。
  
  (a)按照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要求,需要以任何国家货币给亚行的任何付款应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并以这种方式所得到的货币进行,这就是根据该国的法律许可进行这样的付款,并把这种货币存到亚行在该国的保管行的亚行帐户上的方式。
  
  (b)不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是亚行成员,那么亚行成员要保证贷款本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不受该成员施加的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在其领土上施加的任何形式的限制。当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不是亚行成员,那么借款人应从该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亚行成员处取得使亚行满意的证明,并在贷款协定生效之前交给亚行,说明贷款本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将不受该成员施加的任何限制或者在该成员领土上施加的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提取
  
  第五条 第一款从贷款帐户上提款。
  
  (a)借款人要遵守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任何条件或限制,才有权从贷款帐户上提取已支付的金额,或者如果亚行同意,可提取所需要的金额,以支付项目所需要的及根据贷款协定需要提供资金的物资和劳务的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
  
  (b)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能为(i)在生效之日以前所支付的帐目提款,或(ii)不符合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或所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开支付款。
  第五条 第二款亚行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和亚行与借款人均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亚行可以做出特别承诺,即使随后中止或撤销贷款,也支付根据贷款协定需要为其提供资金的物资和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第五条 第三款提款申请。当借款人希望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任何金额的款项或者请求亚行依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特别承诺时,借款人应向亚行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和所包含的说明和协商意见都应符合亚行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除非亚行与借款人另有商定,否则提款申请应附上本条所规定的文件并结合本项目的开支迅速提出。
  
  第五条 第四款授权签署提款申请的证明。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被授权签署提款申请的人的完备的授权证明,并提供每位被授权人经公证的签字字样。
  
  第五条 第五款辅助证明。借款人应象亚行所合理要求的那样,在亚行已准许申请书中所要求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向亚行提供这类文件或其他支持提款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第六款提款申请和文件的完备性。每份提款申请和所附文件及证明在形式和内容上应满足亚行的要求,借款人才能从贷款帐户上提取所申请的金额,而且由贷款帐户上所提取的金额仅能用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五条 第七款由亚行付款。亚行所支付的由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金额将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支付。
  
  第六条 合作;信息
  
  第六条 第一款合作。亚行、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全力合作,以确保贷款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 第二款报告与信息。
  
  (a)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按照亚行的合理要求就有关项目、项目执行机构及贷款的任何事宜向亚行提供或使有关方面提供报告和信息。
  
  (b)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迅速向亚行通报任何干扰或有可能干扰项目进展的情况,任何干扰或有可能干扰其执行各自根据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任何干扰或可能干扰项目执行机构执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任何干扰或可能干扰贷款项目的实现或保持贷款还本付息的情况。
  
  第六条 第三款交换意见。亚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应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将通过代表随时就项目、项目执行机构以及贷款有关事宜交换意见。
  
  第六条 第四款为贷款目的进行访问。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是亚行成员,则该成员应为亚行代表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为与贷款有关的目的到其领土的任何地方进行访问。
  
  第七条 免税
  
  第七条 第一款免税。
  
  (a)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是亚行成员,则应确保:
  
  (1)贷款本金、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要免除亚行成员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或是在亚行成员领土上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并如数支付,不得扣除。
  
  (2)贷款协定,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都要免除与执行、发货和登记相联系而亚行成员对其征收的任何赋税或在亚行成员领土上对其征收的赋税。
  
  (b)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不是亚行成员,借款人应从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亚行成员取得亚行满意的证明,并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亚行。证明的内容是:
  
  (1)该贷款的本金、手续费和其他收费都将免除这样的成员征收的任何赋税或在其领土上征收的任何赋税,而且如数支付,不得扣除。
  
  (2)贷款协定,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应免除亚行成员在与执行、发货或登记相联系而征收的税或在该成员领土上征收的赋税。
  
  第八条 中止;撤销;加速偿还
  
  第八条 第一款由借款人撤销。经与亚行协商,并取得担保人(如果有的话)的同意,借款人通知亚行便可以撤销其发出这样通知之前未提取的贷款的任何金额,但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第二款由亚行中止。如果在贷款协定生效之后任何时间出现和继续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上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不能支付根据与亚行签定的(1)贷款协定(2)任何其他贷款协议或担保协定所规定的本金、手续费或其他任何收费〔即使这样的支付已由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或第三者来负责〕。
  
  (b)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不能支付与亚行签定的(1)担保协定或(2)其他任何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所规定的本金、手续费或任何其他收费。
  (c)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不能履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d)项目执行机构不能履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e)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不能履行其他任何贷款协定或与亚行签定的任何有关的担保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则亚行有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根据与亚行的其他贷款协议提款的权利。
  
  (f)产生或发展一种情况,使亚行理所当然地认为将使或者会使项目不能成功地进行下去,或者说使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或项目执行机构(如果有的话)不能履行根据贷款协定、担保协定或项目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g)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成员被中止行籍或终止行籍或已呈交了退出亚行的通知。
  
  (h)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在或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作的说明或与之相联系而提供给亚行的,并欲作为亚行贷款凭证的任何声明有实质性的错误,或者在借款人不是亚行成员的情况下,在亚行的理所当然地认为由借款人所这样介绍的借款人的条件已出现任何实质的不利变化。
  
  (i)凡在借款人不是成员的情况下,该借款人在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或者借款人或其他人已采取行动,使借款人的财产将在或会在其债务人之间分配。
  
  (j)凡借款人不是亚行成员,项目将在其领土上进行或具有管辖权的其他当局已采取行动解散或撤销借款人(单位)或停止其业务活动。
  
  (k)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当局已采取行动解散或撤销项目执行机构或停止其业务活动。
  
  (l)出现在贷款协定中为本款目的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事件。
  
  视情况,借款人由贷款帐户上提款权将继续全部或部分停止,直至使造成这种停止提款权的事件在亚行理所当然地认为已不再存在,或者直到亚行已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恢复提款权,不论哪种情况在先出现都没有关系。
  
  第八条 第三款由亚行撤销。如果(1)借款人由贷款帐户上提取任何贷款金额的提款权中止连续达三十天之久,或者(2)亚行经与借款人协商,随时可以确定项目不再需要的任何贷款金额,或者截止贷款协定规定的由贷款帐户提款终止日期,贷款帐户仍有贷款余额,则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终止借款人对该金额的提款权。一旦发出这样的通知,该贷款的这一金额将予以取消。
  
  第八条 第四款经特别承诺的金额。除了在特别承诺中另有明确的规定之外,经亚行根据第五条第二款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不得撤销或停止。
  
  第八条 第五款撤销的申请。除了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协商,贷款本金金额有数个偿还期在这种撤销之后到期而且没有被亚行出售或被同意出售,则撤销应按比例分摊到贷款本金金额的数个偿还期。
  
  第八条 第六款中止或撤销之后规定的有效性。不管有什么样的撤销或中止,贷款协定,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和项目协议(如果有的话)的所有规定除在本条所做的特别规定外,都继续完全有效。
  
  第八条 第七款加速偿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情况并持续下面所规定的一段时间(如果持续的话),那么随后在其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宣布届时未偿还的本金连同全部手续费和其他任何收费立即到期并应偿还。一经这样宣布,这样的本金、手续费和其他任何收费将变成应支付的款项,而且要立即支付:
  
  (a)第八条第二款(a)段或(b)段中所规定的任何情况已发生并持续30天。
  
  (b)第八条第二款(c)段或(d)段中所规定的任何情况在亚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发出有关通知之后发生并持续30天。
  
  (c)第八条第二款(h)段,(i)段,(j)段或(k)段中所规定的任何情况已发生。
  
  (d)在贷款协定中为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已发生并持续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期限(如果规定的话)。
  
  第九条 生效;终止
  
  第九条 第一款生效的先决条件。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在亚行认可的证明材料提供给亚行之前不能生效,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a)代表借款人签署和提交贷款协定应以一切必要的法人和政府手续予以充分的授权或批准。
  
  (b)凡有担保协定时,代表担保人签署和提交担保协定应以一切必要的法人和政府手续予以充分的授权或批准。
  
  (c)凡有项目协议时,代表项目执行机构签署和提交项目协议应以一切必要的法人、行政和政府手续予以充分授权或批准。
  (d)凡借款人不是成员,该借款人的条件,象在贷款达成协定之日向亚行所介绍的那样,在这样的日期和该借款人与亚行为这一款之目的而所同意的日期之间没有实质的相反的变化,假若亚行要求这样的证明的话。
  
  (e)凡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不是成员时,第四条第八款(b)和第七条第一款(b)的要求已满足;以及
  
  (f)在贷款协定中作为其生效附加条件加以规定的所有其他情况已出现。
  
  第九条 第二款法律鉴定书。作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使别人向亚行提供亚行可以接受律师的由亚行认可的鉴定书,这些鉴定书证明:
  
  (a)代表借款人证明该贷款协定已被借款人充分地认可或批准,并代表借款人签字和提交,而且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借款人有约束力;
  
  (b)代表担保人(如果有的话)证明担保协定已被担保人充分认可或批准,并代表担保人签署和提交,而且根据担保协定条款在法律上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c)凡有项目协议时,代表项目执行机构证明项目协议已被项目执行机构充分认可或批准;并代表项目执行机构签字和提交以及根据项目协议条款在法律上对项目执行机构有约束力;
  
  (d)象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这类其他的情况。
  
  第九条 第三款生效日期、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的情况外,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将在亚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其接受按第九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证明的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九条 第四款未生效而终止。如果贷款协定达到在贷款协定中为这一款的目的而规定的日期还不能生效,则该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根据这些协定各方的义务将终止。除非亚行在考虑延迟的理由之后,为这一款的目的而确定晚一点的日期。亚行将这样推迟的日期迅速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
  
  第九条 第五款全部偿还而终止。如果当由贷款帐户上提取的全部贷款本金、贷款应付的全部手续费和任何其他收费都已付清,该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有关各方的全部义务都将终止。
  
  第十条 强制性;未行使权利;仲裁
  
  第十条 第一款强制性。
  
  (a)根据贷款协定,亚行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根据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亚行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其条款将是有效的和带强制性的,而且不是借款人就是担保人是成员时,即使与任何国家或政治单位的法律相抵触时,也依然有效和带有强制性。
  
  (b)不管是亚行还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果有的话)都无权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活动,以要求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的任何规定由于亚行协定条款的任何规定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无效或无强制性。
  
  第十条 第二款担保人的义务。依据担保协定,担保人的义务不得免除,但通过执行是可以解除的,而且仅能解除到这种执行所到达的范围。这样的义务解除将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不必向其提出要求或不必对其采取行动,或者也不必就借款人不履行协定事先通知担保人或不必向其提出要求,而且不受下列任何情况的影响;给借款人延长时间;延长偿还期或给予优惠;对借款人或在贷款保险方面提出或未能提出、或推迟提出权利、权力或补偿;以贷款协定条款对贷款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修改或充实;借款人未能遵守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成员的法律、规定或政令,或这类成员的任何政治单位或机构的法律、规定或政令。
  
  第十条 第三款未行使权利。推迟行使或放弃行使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给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不能因不履行而损害这样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或视为对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的放弃,或对这种的不履行的默认;这样一方在违约方面的行动或默认违约都将不影响或损害这样一方在其他或随后违约方面的权利、权力或补救。
  
  第十条 第四款仲裁。
  
  (a)贷款协定双方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者任何有关的一方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对另一方提出不能由双方协商解决的要求,则依照下面的规定送交仲裁法庭仲裁。
  
  (b)这种仲裁所涉及的双方是亚行为一方,而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为另一方。
  
  (c)仲裁法庭由三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情况如下:由亚行指定一位仲裁人;第二位仲裁人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指定,或者凡合乎规定者,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担保人指定;第三位(后面有时称裁决者)由双方协商指定,或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或者他任命不出,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如果两者都任命不出一个仲裁人,则这样的仲裁人由裁决者指定。在依照本款指定的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不能出任的情况下,则按照这里所叙述的指定原仲裁人的同样方式指定继任仲裁人。这样的仲裁人具有原仲裁人所有的全部权力和职责。
  (d)根据这一款,一旦收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进行仲裁的通知,便可以进行仲裁。这种通知将包含阐述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要求的性质的说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以及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所指定的仲裁人的姓名。在提出这样的通知30天内,对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姓名通知提出进行仲裁要求的一方。
  
  (e)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通知之后60天内双方不能就仲裁人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按照本款(c)段的规定指定一位裁决人。
  
  (f)仲裁法院按照裁决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之后,仲裁法院将决定其设立的地点和时间。
  
  (g)遵照本款的规定并除了双方另有商议之外,仲裁法院将决定一切与其职能有关的问题并确定其程序。仲裁法院所做的一切决定都以多数票表决通过。
  
  (h)仲裁法院将向各方提供公平申诉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其裁决。这样的裁决可以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由仲裁法院多数人签字的裁决将成为这样的仲裁法院的裁决。签字的裁决书副本将送给每一方。依照这一款规定作出的任何这类裁决都是最终的裁决并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各方都有约束力。每一方都应遵守和贯彻仲裁法院根据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这类裁决。
  
  (i)各方将确定给仲裁人和进行仲裁活动所需要的其他这类人员的报酬金额。如果各方在仲裁法院召开之前就报酬金额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仲裁法院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金额。每一方都将支付自己在仲裁活动中的费用。仲裁法院的花费在亚行为一方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为另一方平均分摊。关于仲裁法院费用的分摊或这种费用支付程序问题都由仲裁法院决定。
  
  (j)本款所规定的仲裁规定可以代替解决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各方之间争议的其他任何程序和解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求的其他任何程序。
  
  (k)如果在裁决书副本送交有关各方后30天内该裁决得不到贯彻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具有法定裁决资格的法院对另一方提出上诉,或采取行动强制另一方执行裁决,可以强制执行这样的判决,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补救办法,使对方执行裁决以及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的规定。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本款将不赋予对是成员的另一方提出裁决或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但可以有不同于本款规定理由的程序。
  
  (1)可以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传送与本款规定的任何活动有关的通知或传票或者与强制执行根据本款所作的裁决的任何活动有关的通知或传票(有补救办法按补救办法办)。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各方可以放弃对传送任何这类通知或传票的一切要求。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通知和要求。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以及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所涉及的各方中任何双方之间所达成的任何其他协议所要求或允许提出的通知或请求都应是书面形式。除在第九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当这类通知或请求以派人送或通过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按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所载明的有关方的地址或者按有关方以通知向提出通知或提出请求的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送达需要或允许送的一方,则可认为这样的通知或请求是以适当的方式提出的。
  
  第十一条 第二款授权采取行动。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需要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文件可视情况由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中为了本款的目的而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他们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来采取或签署。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充实,只要这样的代表或其他人看来,这样的修改或充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不会出现大大增加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所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则以由这样指定的代表或由他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可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视情况予以同意。亚行可以认可这样的代表或这类文件指定的其他任何人的签字是可以作真凭实据的,依照这样代表或其他人的看法,以这样的证明文件批准生效的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充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不会在实质上增加有关协定规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第三款授权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将向亚行提供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根据贷款协定需要或允许借款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根据贷款协定需要或允许借款人签署的任何文件或者采取根据担保协定需要或允许担保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根据担保协定需要或允许担保人签署的任何文件的人的完备的授权证书和每个人的经公证的签字字样。
  
  第十一条 第四款扣留成员股金的偿还。
  
  (a)如果在其领土上进行项目的成员终止亚行行籍,亚行购回其股份所欠它的任何金额将予以扣留,只要该成员,其中央银行,或者任何机构,媒介机构或政治附属机构,根据该贷款协定或该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或根据与亚行的其他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欠亚行的债务,欠多长时间就扣留多长时间,扣留金额根据亚行的选择,在债务到期时,可冲去任何这类债务。
  
  (b)在亚行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进行该项目的成员,直到它结清了对亚行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或根据与亚行的其他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应尽的义务之前,将无权在这类分配中得到它的份额。
  
  第十一条 第五款以复本签署。该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可以一式数份进行签署,每一份都是原件。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第一条 目的;适用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确定某些通常适用于由亚行特别资金所进行的贷款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 第二款条例的适应范围。在亚行用特别资金进行贷款方面,与亚行签定的任何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可以规定,协定有关各方应接受本条例的规定。在任何这类协定规定的范围内,本条例视同全部写入协定中,以同等的效力适用于协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起指导作用。对任何这类协定而言,未经协定各方同意,废除或修改本条例一律无效。
  
  第一条 第三款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假如一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与本条例发生矛盾,视情况可以以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定义;范围;标题
  
  第二条 第一款定义。除了本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不论用在本条例中,还是用在本条例适用的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其意义如下:
  
  1、“银行”一词是指亚洲开发银行。
  
  2、“成员”一词是指亚行成员。
  
  3、“贷款协定”一词指的是本条例适用的具体贷款协定,即使这样的协定会不断修改,但本条例依然适用,这样的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所有对贷款协定的补充协议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
  
  4、“贷款”一词是指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
  
  5、“贷款帐户”一词是指亚行以借款人的名义在自己的帐上开的,或是要开的帐户,该项贷款的金额已存入或将存入该帐户。
  
  6、“借款人”一词是指贷款协定的一方,就是亚行已同意将这笔贷款给予的一方。
  
  7、“担保协定”一词是指具体的担保协定,它为贷款提供担保,而且即使这样的协定不断地进行修改,本条例也适用的担保协定。这一词包括如此适用的本条例,该担保协定的全部补充协议和担保协定的全部附表。
  
  8、“担保人”一词,如果存在担保协定的话,是指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协定的一方。
  
  9、“项目”一词是指亚行同意给提供货款的项目或规划,在贷款协定中加以描述,而且经亚行和借款人同意可以对该描述不断进行修正。
  
  10、“项目执行机构”一词是指对在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项目负责实施的实体机构。
  
  11、“项目协议”一词,如果存在项目协议的话,是指亚行和项目执行机构之间的项目协议,是贷款协定中所提到的项目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这样的词包括项目协议的全部补充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所有附表。
  
  12、“生效日期”一词是指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生效的日期。
  
  13、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货币”一词是指这样的货币,其在所指的时间内是在那个国家或地区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合法货币。
  
  14、“当地货币”一词是指在其领土上执行项目的成员的货币。
  
  15、“外国货币”一词指的是不同于当地货币的任何货币。
  
  16、“可兑换货币”一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亚行这样规定的任何货币。
  
  17、“美元”一词或“$”符号是指美国货币。
  
  18、“特别提款权”或“SDR”一词指的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它的协定款项而定值的特别提款权。
  
  19、“当地开支”一词指的是以项目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成员的货币而发生的或将发生的开支,用来支付在这样的成员领土上生产的贷物和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用于这类物资和服务进品部分的开支。
  
  20、“国外开支”一词是指不同于当地开支的任何开支。
  
  21、“外债”一词是指以当地货币以外的任何媒介所支付的任何债务,不管这样的债务无条件地还是可以由债权人加以选择用其他这类媒介来进行支付。
  
  22、“扣押权”一词包括抵押权,典当权,冲帐权,特权和各种优先权。
  
  23、“财产”一词包括财产,收入及任何形式的债权。
  
  24、“税”一词包括进口税,税,任何形式的手续费和关税、不论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如果有的话)生效之日,还是在生效之后所征收的。
  
  25、凡提到债务关系之处,这种关系包括承担债务或担保债务。
  
  26、“特别资金”一词指的是在亚行协定条款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亚行特别资金。
  
  27、“手续费”一词指的是根据第三条第二款对贷款收取的手续费,包括利息。
  
  第二条 第二款范围。除文中另有要求,本条例中提到的条或款是本条例的条或款。
  
  第二条 第三款标题。条款的标题和内容目录仅为了便于参考。
  
  第三条 贷款帐户;收费;偿还;付款地点
  
  第三条 第一款贷款帐户。贷款金额将拨入贷款帐户并可根据贷款协定和本条例从中提款。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业务贷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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