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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 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 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 企业实现3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 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 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 国内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承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 2.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3,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40名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承办上市公司债转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 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中介机构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对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 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123号通知转发〕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