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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主管财务工作的便利,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姜涛冒用厂长名义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为外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受损801万余元。通州法院昨日(10月23日)消息,一审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姜涛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间,姜涛利用主管本厂财务的便利,私自以厂长的名义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本厂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先后为外单位的1300万元短期贷款作质押担保。后因外单位的贷款有80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银行通知姜涛要扣划北京日用化学二厂的资金。姜涛私自让财务人员从厂里公款账户里转账1000万元,划入结算账户,最终导致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被银行扣划801.344万元,抵顶外单位的欠贷和利息 为外单位贷款担保致损800万 会计师获刑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