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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2004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一批,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在年末按应收债权5%计提坏账准备。2004年3月1日,甲公司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收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取得出售款220万元。 要求:对上述销售业务、出售债权进行处理(单位:万元)。 ?(1)2004年1月l 日,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 2 340 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2)2004年3月l 日,出售债权; 借;银行存款??? 2 200? 000 ??? 营业外支出??? 140 000 ??? 贷:应收账款??? 2 340 000 小企业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