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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0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近日,中央财政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核减方案,确定从2006年开始至2009年,用4年时间,核减2004年以前主要由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承借的、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44.86亿元。 此次核减范围涉及13个粮食主产区(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力状况较差的12个中西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福建省,重点核减粮食主产县(市、农场)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债务核减后,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当地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减负。 据悉,2004年以后,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已经取消了10%的有偿资金,全部改为无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