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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奖励机制 认真化解债务昆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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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奖励机制,昆明对2000年以来每撤并一个乡镇,将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这是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所提出的多项举措中的一项。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特别是对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巩固农民减负成果,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等,提出了多项新举措。其中,具有创新特点的是将建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奖励机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市政府不仅要求在坚持有利于发展,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在市编办核定各县(市)区编制后,严格定编定岗定人制度,确保县乡财政供养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必须坚决予以撤并;撤并比例达到15%,若仍有条件撤并的乡镇,应进一步加大撤并的力度。为此,市里还专门建立奖励机制:从今年起,省财政在原体制补助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对2000年以来全市各县(市)区每撤并一个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每精简一名原由财政全额供养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2005年开始,每撤并一个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昆明市还将适时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奖励政策,对工作积极主动,措施有力,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奖励。

    另外,为加快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老债务化解将出“重拳”。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及要求乡镇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准举债发放津贴、补贴。组织、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违规发生新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在任期内产生的责任没有化解的,乡镇党政负责人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和异地任职。
                  记者  周杰(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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